买卖有价证券(买进有价证券有什么影响)
1、非金融企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如何处理
【问题】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如果是非金融企业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其买入价也是按上述规定计算吗?为什么要减去红利收入?
2、财税[2003]16号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有文件没有规定“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这项内容,只规定可以减去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请问如何处理?
【解答】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红利收入不缴纳营业税,但转让环节作为成本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对买入价的确定方法,明确为“金融企业”,但实际处理中,其他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均可以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减除项目。
2、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属于( )。
【答案】C
【答案解析】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3、购买有价证券的过程是怎样的
开户----存钱-----交易!!
4、为什么卖出有价证券是回笼基础货币?
那你买入有价证券的时候是不是花了钱的啊,
5、有价证券的分类
一,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二,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1)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2)无记名有价证券,是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
(3)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6、演唱会门票也属于“无记名有价证券”?
证券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门票是你能够享受演唱会服务的凭证,所以应该算。
7、无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这句话对吗?
记名证券可以通过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无记名不得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