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股权是什么融资(股权受让和股权转让)
1、股权类融资主要体现的方式有哪些?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当股权出质时,需确定出质的权利。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其都不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通过转移凭证或登记来进行。
第二,出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需注意质权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职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质权的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债权的安全,关系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分析股权质权担保功能,对质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是建立在股权价值上的,股权价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红利。二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
第二,对出质股权价值交换的分析。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股权在让渡时期的价格反映。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即债权的价格。
3、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职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对其债权的清偿期已满,需要进行清偿。处分出质权可以让债权得到优先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股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把手中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企业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动,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把对企业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转移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企业的股东,获得股东权。
如浙江宁波某液压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成立,有四位股东出资组建,其中A股东出资15万元,占出资额的30%,同时担任企业法定达标人,2015年4月,A股东将手中的30%股权转让给上海的一家液压有限公司,并约定转让价格为15万元,于2015年4月6日前支付完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因此,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需要通过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2、股权让渡初期为什么最大股份是15
一、 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答: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9)股东诉权。
二、 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问题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三、 什么是股权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四、 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答: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法律对股权的转让有不同的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迅速腾达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众多原创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空间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五、 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答: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并不可分。
3、什么是股权让渡
指的是因为重组等重大事项而将股权无直接货币偿转移的一种产权转移方式 多发生在业绩不佳公司或者破产公司的重组中
4、定向增发跟股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定向增发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定向增发,也可以成为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新的注册资本,吸收新的投资作为资本金进入公司,该公司的实收资本、资产都会有相应的增加,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获得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有一些朋友弄不清定增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下面跟天使客小编来了解一下。
企业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地税局业务负责人介绍,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包括如下差别:
一、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二、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例如,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1)股权转让。即A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即B企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册资本增加为2000万元,C出资2000万元,获得B企业50%的股权。
假定上述两种业务的支付形式均为货币资金,且忽略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那么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因此,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够准确判定企业股东的纳税义务。
以上就是天使客小编对“定向增发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的介绍,希望能解除大家的困惑。股权转让和定向增发的核心在于公司财产是否增加的问题,定向增发是一种融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会扩张,而股权转让的核心是权益转让,股本并没有增加。
5、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应该查清的事项有: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首先,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此外,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首先,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此外,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再者,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最后,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此外,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6、股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能具体描述下么?谢谢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7、什么是股权转让及其类型
什么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有哪三种类型?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二、股权转让种类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上市的知识,小编推荐:股票期权是什么?股份的含义及其特点是什么?增发新股和申请配股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