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回访确认书(私募基金回访确认)

股票学习 2023-01-11 18:28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怎样的
  •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 购买私募基金 哪些情况 不需要冷静期
  • 基金的概念是什么?
  • 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 私募基金投资者不配合回访的怎么办
  • 1、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合规流程是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 超过3年,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 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双录留痕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2、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前成立的产品后续销售按哪个办法执行?

    一、募集行为主体(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二、募集行为的界定
    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1、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2、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管机构;
    4、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机构;
    5、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四、私募基金募集业务人员要求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责任概要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定。

    六、基金销售协议
    1、委托销售机构募集的,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2、基金销售协议中关于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销售协议与基金合同附件关于基金销售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七、私募基金份额的非法拆分转让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4、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八、募集机构的保密与资料保管义务
    1、募集机构的保密内容
    (1)投资者的商业秘密;
    (2)投资者个人信息。
    2、募集机构的保管要求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
    (2)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募集结算金)
    1、募集结算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2、募集结算金权属移转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募集结算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4、禁止任何主体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结算金。
    5、募集结算金不属于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
    1、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设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专用账户用于(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1)统一归集募集结算金;
    (2)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3)给付赎回款项;
    (4)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3)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2、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3、监督机构承担保证募集结算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4、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5、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十三、募集机构可公开宣传的内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发展战略;
    3、管理人的投资策略;
    4、管理团队;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2、募集机构通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十五、投资者问卷调查主要内容
    1、投资者基本信息
    (1)个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机构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
    (1)个人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2)机构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十六、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管理人委托募集的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十一、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十三、投资冷静期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十四、投资回访
    1、募集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投资回访的主要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6、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及投资回访。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资者(无冷静期及回访要求的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十六、普通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般规定;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制作规定;
    (4)风险揭示书制作的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6)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2)行业内谴责;
    (3)加入黑名单;
    (4)公开谴责;
    (5)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7)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

    二十七、严重违规及处罚
    1、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以下规定的
    (1)公开宣传规定;
    (2)私募基金风险评级规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为规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规定;
    (5)合格投资者及审核规定。
    2、募集机构的处罚形式
    (1)加入黑名单;
    (2)公开谴责;
    (3)撤销管理人登记等。
    3、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
    (1)采取行业内谴责;
    (2)加入黑名单;
    (3)公开谴责;
    (4)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二十八、纪律处罚的累积升级
    (1)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2)募集机构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二十九、《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3、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01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对象确定
    1、合理的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2、调查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0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开媒介渠道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05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06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07签署基金合同
    1、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3、募集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08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09回访确认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4、购买私募基金 哪些情况 不需要冷静期

    在将近4个月的酝酿之后,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私募基金新规终于出台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根据《办法》,7月15日以后,“朋友圈卖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行为都将受到监管。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而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虚假宣传有五大表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在办理自律案件、投诉举报以及与行政对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机构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人员拨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是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4月15日,中金赛富、中金信安和中投金汇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作出撤销管理登记的纪律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经与有关司法机关联系,上述3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再运营,公章已被查扣,部分责任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签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要发产品必须先备案
    据悉,《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办法》,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先备案后发产品是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业内人士透露,在以往操作中,先在协会备案,后发产品已成为惯例,《办法》出台则更强调了这点。
    不得非法拆分产品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办法》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
    《办法》还做出投资冷静期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明确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募集行为办法》明确要求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在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留痕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管理办法还强制设置了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以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微信朋友圈不得卖产品
    《办法》对私募基金的推介宣传做了详细的要求,禁止行为详细分为十二项包括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等行为。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
    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推介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合同签署及打款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需书面承诺为合法投资者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或在线调查禁止夸张、误导性宣传,微信朋友圈等不得推介需逐条签字,投资者、经办人、募集机构三方签章投资者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募集机构审查确认书面方式承诺为自己购买,不得非法拆分转让签署合同及打款后24小时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非销售人员回访,确认8项内容,回访无效可解除合同并退款。

    5、基金的概念是什么?

    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企业和项目。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6、什么是私募基金投资的冷静期,什么是回访确认制度

    签了投资24小时以后给客户冷静时间,期间基金销售方不得主动联系客户。
    回访确认就是售后服务和咨询了,打个电话意思下

    7、私募基金投资者不配合回访的怎么办

    回访话术
    一、您好,您是先生(女士/公司/机构)吗?
    二、先生(女士),您好,我是雷根基金号客服人员,请问您近期购买了我公司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吗?
    三、感谢您的信任,为了维护您的权益,与您做个简短的电话回访可以吗?(客户回答“可以”)谢谢您,为了确保您的权益,我们将对回访内容进行录音。
    四、为确保信息安全,我们要先为您做个身份确认,您的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前六位是,请问您的出生年月/营业执照后4位是多少呢?
    五、请问您是否收到了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提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基金财产合法性申明书、风险揭示书(具体文件以具体产品合同为准)上的签字,是您亲笔签名/盖章的吗?
    六、请问您对产品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已经阅读并理解了吧?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6816898.cn 168股票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