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拍卖收益处置(质押股票拍卖可以低于
1、银行如何处置股权质押贷款股权
银行一般会协商或通过法院诉讼,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售出
2、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有什么不一样?和特定资产(股权)收益权又有什么不一样?
股权质押就是暂时没有处置权,收益权依然有;
转让就是连处置权和收益权都转让给对方了,自己没有了。
3、公司股权做了质押过后公司资产还能做变卖吗?
如果《出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禁止变卖资产,则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而定),将公司资产变卖。
如果《出质合同》约定禁止变卖资产,则属于违约行为,股东将来会被质权人追究责任。
但一般《出质合同》都会约定禁止公司变卖资产的,否则股权质押没有实际意义了。
4、股权质押后可不可以执行财产
可以拍卖股权,不可以执行财产
5、关于股票的质押问题?
股票质押贷款给个人和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是拓宽了他们的消费和投资可能空间。当手持股票变现一时显得不划算或困难时,股票质押贷款就相当于提供了持有股票而获变现之利的机会。而且,作为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更大的投资选择:当股市低迷时进行股票抵押贷款,可将融到的资金投资到别的实业领域获取收益,取得投资的某种“金蝉脱壳”之效。而当股票市场活跃,牛气逼人,可利用质押贷款再买你看好的股票,实现“买空”型信用交易。,现在大家都认可股票质押贷款将活跃个人消费,带动其他投资行为。从宏观上看,目前我国非金融性企业与个人投资者所拥有的股票流通市值简单估计已远超过两市流通市值的一半(约7000亿元),股票质押贷款可能释放的资金潜力相当巨大,对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推动能力也不可小看。,虽然《民法》允许包括股票在内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但个人以及对一般工商企业股票质押贷款的政策仍是空白。可是,变相的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却毫无疑问地一直存在,参与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地下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说明个人投资者有相当大的融资需求。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开辟合法的融资渠道,那么黑箱操作、地下交易的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实际上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需要提醒的是,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买空交易时要注意它在给你带来高收益时所隐藏的高风险。用股票抵押贷款进行股票再投资时存在杠杆性,在股票价格上涨时它能把收益率放大。但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它也会把亏损率放大。而且当股票价格跌破了质押股票的警戒线位时,银行有权强制卖出质押股票,这将使你的损失实实在在地兑现。,切记股票质押贷款买股票杠杆作用的两面性,它本质上是给投资者更大的选择机会,但收益率与风险的伴随特性一点都没变。
6、股权质押对股价的影响有哪些
总体来说影响不大,因为股权质押是股东的事情,与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股东的股权由谁来控制不影响上市公司。 但市场上会拿此做些文章,因为股东质押说明股东本身的财务上有些困难或问题,继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微妙的影响,从而影响股票价格。,没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7、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
您好,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