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资金流向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法律规
1、票据法中对贴现资金的用途有什么规定
封基操作方便
2、商业汇票的贴现规定
做市商一般由比较大的金融机构承担,不一定非得是银行
需要有一定的资金量,在所在的市场有丰富的经验,历史的成交量较大
要有一定买卖的吞吐能力
目前我国只有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里是引入做市商制度的,
做市商的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能少于12亿人民币
交易量在市场有一定的排名要求
平时对于做事的券种也有一些规定
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http://la.baidu./pages/chinalainfo/8/30/1b6d416d7a01d32f6ea460e58162c765_0.html
天气期货没有实际接触过,大概来讲,
一般是用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标计算出一个指数,
比如说多少天里温度的平均值,比如某地区官方公布的降雨量等
然后用制作出的指数作为价格进行交易就可以了
最终肯定是现金交割进行清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楼主你好,我来简单的说给你听听
要清楚一个概念!作为一个大型购物场所。第一必须要给消费者一个舒适的购物环境,没有这个做前提它们很难立足,很显然几个大型超市做到了。
第一说沃尔玛(全球最大的连锁超市)在购物环境上提供的服务更人性化一点(在家世客之前),沃尔玛的忠实FANS也不在少数,而且也正逐步呈现上升趋势,我想这跟沃尔玛人才的引进不无关系,只有留住了顾客的心才能够留住顾客的人。是进货渠道沃尔玛拥有独立的专供渠道。这点保证了商品的真实性。
服务指数9.0
第二说大润发(烟台各大超市业绩最好) 大润发所处的地理位置较沃尔玛更为优越。周围有公交车直达和大型的停车场,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而且免费班车的运输更好的方便了人们购物的便利。大润发地处在车站的周围无疑相对沃尔玛更多了许多顾客的来源。
大润发的产品价格从表象上看确实比沃尔玛具有诱惑力。大润发的促销策略确实比沃尔玛做的足够好。
服务指数8.5
第三说美特好(山西零售业大鳄)这是天津家世界将旗下部分门店转让给美特好。这意味着,烟台幸福中路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两家家世界分店即将易主,改门换庭为“美特好”。从地理位置来看还是有一定的竞争空间,美特好很难被烟台市民认可,从冷清的人流就可以看出。
服务指数8.0
第四说佳世客(日本最大的连锁超市)采取人性化的一站购齐模式,你想到的都可能会有,与众不同的是还有许多各地名吃。很不错哦。。服务很优雅,如果你在里面待1个小时我不敢保证你能听到30遍欢迎光临。而且这里的人性化十分到位,厕所很多,很干净,备有纸巾干手器。这些细节就能看出这是一支后起之秀,只是地理位置稍微偏东。地下停车场还是蛮不错的。最重要的一点,结算十分方便,上百台收银柜,在哪都可付款。
服务指数9.5
第五说振华没啥好说的了,都多少年了。
第六说家家悦。这不能算作一个大型购物场所。只能当作一个大型综合副食品超市。东西且不说,我们只说服务,你逛家家悦你想WC那就得快点购物完,在家家悦上WC难,在各市区的上更难- -||。。。而且楼主不妨试试去家家悦问服务生卫生间在哪看看对方是什么态度。我们可以做一个对比,在威海总部哪里的服务态度和烟台乃至失去的完全不是一个档次,很明显。服务生的基本培训没有到位,满足不了消费者。一个个铁这个脸。。。好了我就不做负面宣传了。。
服务指数7.5(我打我就给6.0)
不知道楼主满意不,如果没什么事。带着自己的男(女)朋友去家世客逛逛吃吃各地名小吃。很浪漫, 了也很好吃- -|||
在此提醒一下消费者,咱们是上帝啊~~
4、票据贴现后资金管理有何规定?
有,期价与现价的大体走势差不多,中间只存在一个基差
5、关于债权转让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者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上面说的是债权的全部转让,对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 债权转让的价值
债权转让有利于多个债权的实现,比如甲享有对乙的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乙也享有对丙的到期债权,也未能实现。现乙作为公司法人,经营困难,相当于“僵尸企业”,其怠于行使债权,甚至连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等费用都力支付。而乙将其对丙的债权转让给甲,甲有能力向丙追偿债权,乙可能抵销与甲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这样甲乙的债权都能得以实现,具有便捷经济的法律价值。
三、 债权转让的相应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四、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我国《担保法》第61条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四)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点须特别注意,因为法律规定的粗略,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通知的主体和通知方式,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主体问题,就是谁来通知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有争论,有人认为只能是债权人通知,有的观点认为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基本作限制性理解,即只认可由债权人作为通知的主体,债务人或者其他主体通知会被认为无效。通知方式上,最好采用明确的书面通知,以其他方式通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否则因为没有通知了债务人而使债权转让不能成立。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六)债权的明确性和无争议性。转让的债权最好是明确的,比如民间借贷中的借条。买卖合同最好有对账单、对账函等。因为一旦债务人对债权提出抗辩,法院不仅要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还会因债权的争议性而否认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6、关于债权转让法律问题,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您好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五、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
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 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7、请教法律问题关于债权转让的
人们对黄金的赞美中常常也在无形中体现了黄金的特殊工艺,如“金枝玉叶”、“金碧辉煌”,所描述的就是黄金工艺的一个重要品种——金箔。
金箔是用黄金锤成的薄片。黄金由于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和可塑性,一两(31.25克)纯金可锤成万分之一毫米厚、面积为16.2平方米的金箔。即一克黄金可以打制成约0.5平方米的纯金箔,厚度为0.12um。金箔标准规格为9.339.33cm,其它常用规格格还有88cm,10.910.9cm,4.51.5cm,2.752.75cm。
黄金性质稳定,永久不变色、抗氧化、防潮湿、耐腐蚀、防变霉、防虫咬、防辐射,用黄金制成的金箔具有广泛的用途。古法制金箔是先将金提纯,再经千锤百炼的敲打,成为面积2.5平方厘米的金叶,然后夹在用煤油熏炼成的乌金纸里,再经6-8小时的手工锤打,使金叶成箔,面积相当于金叶的四十倍左右,再裁成方形即成。金箔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工艺品,源于东晋,成熟于南朝,流行于宋、齐、梁、陈,今南京龙潭地区(江宁)是金箔的发源地,相传至今已有近1700年历史。北京东陵慈禧陵墓铭文,就是典型的金箔制品。
传统工艺制作金箔,是以含金量为99.99%的金条为主要原料,经化涤、锤打、切箔等十多道工序的特殊加工,使其呈现色泽金黄,光亮柔软,轻如鸿毛,薄如蝉翼,厚度不足0.12微米。
类别
金箔有“红金”、“黄金”之别,晚清以来,又有“库金箔”、“苏大赤”、“田赤金”诸多称谓。“库金箔”颜色发红,金的成色最好,张子也最大,约三寸见方。“苏大赤”颜色正黄,成色较差,张子约二寸八分见方。颜色浅而发白的叫“田 赤金”,颜色如金而实际上是用银来熏成的叫“选金箔”。四川三星堆、金沙出土的商代金箔工艺品极具代表性,如金箔老虎、金箔凤凰、金箔蛙饰、金箔鱼形饰等。
如何区分金箔是否是真金的
一般我们可以通过肉眼观察,真金箔对光照会呈现绿色,仿金箔对光照是不会呈现绿色的;还有真金箔比仿金箔要薄的多,真金箔手触即碎,而仿金箔比真金箔要厚的多,手触不会碎,还有真金不怕火炼,用火烧下也能辨别真假,仿金箔主要原料是铜,铜通过燃烧会生成氧化铜而变黑,而真金不会。如果我们要测量金箔的纯金含量,我们就要通过专门的仪器了,还过我们通过人眼也可以区分个大概,有9赤8黄7青。即含金量超过90的为偏红色,含量80的为偏黄色,含量为70的为偏青色。
现在的金箔制作,已融入了现代科技,使用的辅材(如乌金纸)和设备都已大大革新,产量和质量均大幅提高。现代科技将传统金箔工艺发扬光大,开发了新的金箔品种,如采用高科技激光浅雕的手法在纯度99%的金箔上雕刻、烫金而成的工艺精品,具有保值、收藏、纪念及鉴赏价值。
国际情况
金箔在国际上主要有五大生产基地,分别是中国、日本、意大利、德国、泰国,日本的金箔工艺是鉴真东渡时传过去的,主要集中在金泽市生产,金泽最大的金箔厂现已全部委托南京金箔集团加工。所以现在中国已经是当之无愧的世界最大的生产中心。金箔虽是我国传统工艺品,已有1700多年历史,具有薄如蝉翼、色泽纯正、厚薄均匀、经久不变色的特点,是富贵华丽的象征,但最早发现金箔却是在埃及尼罗河流域。
金箔生产是把含金量为99.99%的金条,经过十几道工序的特殊加工,也就是不停的捶打,便成为金箔,真金箔轻如鸿毛,软如绸缎,薄如蝉翼,厚度不足0.12微米,比一长纸烧成灰还要薄。金箔可食用(金箔大餐、金箔酒、金箔糖果)、可用于化妆品(美容、防衰老)、做金箔线、还用于高档画墨的配方,目前,还有医院在研究把金箔用于外科缝合手术。
生产发源地
中国金箔故乡原在花园龙潭一代,过去家家户户打金箔,1955年,64名金箔老艺人在花园联合成立了金箔锦线合作社,并在1983年,那时的花园乡属于江宁县,搬迁到了江宁县城东山镇,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金箔生产基地--南京金箔集团。
金箔用途
规格为9.339.33的98金箔是用途最广泛的装饰用金箔,适用于任何装饰贴金。如宾馆酒店、寺院佛像、金字招牌、瓷砖马赛克、工艺品等;也可用于制作金箔画、金箔书、金箔邮票等。规格为2.752.75的高纯度千足金箔,即“食用金箔”,多用于药品、酒类、糕点、化妆品等添加成分,既可提高商品档次,又益健康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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