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出售股票要

股票学习 2023-01-15 12:00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 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 企业持有股票及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政策,计税及账务处理
  •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 企业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间股票有分红,如何缴纳增值税
  •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 1、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以股票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纳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适用税率6%
    买入价格应该以IPO发行价格为基准,是否要考虑送股情况进行稀释? 我自己觉得按照现有文件 操作是不需要稀释的
    营改增53号文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10%)。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6%)。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依据(计算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第二款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无偿转让股权如何缴税?

    日期 2012-07-10 转载于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网 问B企业是A企业的子公司,C企业是B企业的子公司,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是否有涉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B企业与A企业签订的将其持有C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母公司A的协议,涉及企业股权转让。A、B企业均应对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B企业将C企业股权无偿转让A企业,其股权用于捐赠应视同转让财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企业取得B企业无偿转让的C企业股权,应按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持有股票及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政策,计税及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

    5、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股权(份)与股票增值税
    (一)股权与股份
    本文所称股权系指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系指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
    营改增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计征营业税。,《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延续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但36号文未明确股份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正如前文所述,由于金融商品转让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而股份不属于金融商品,股份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综上,无论是个人或者单位转让股权或股份,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沪深)
    1、个人
    营改增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11号),对于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延续了营业税的规定,36号文规定,对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而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2、单位
    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号文规定,买入价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等上述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16号文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16号文还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3]63号 )规定,将适用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余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不得变更。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1.如何确定买入价和卖出价?
    36号文未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应该沿用财税[2003]16号文。,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买入股票,一般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以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不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投资收益借方;而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初始计量成本包含购入时发生的税费(不含增值税),企业应当对此税会差异予以重视。
    2、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
    同一会计年度内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发生先盈后亏情形时,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税也未规定,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同一会计年度的可以申请退税,只不过适用主体是金融企业,营改增后,36号文既未在金融企业也未在非金融企业中延续财税[2003]16号文的相关退税政策。实务中常见的如,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买卖股票盈利200万,12月买卖股票亏损300万,则税款所属期10月份已缴纳的增值税能否退还?于此情形,税务机关都认为不能退税。
    (三)股权—股份—限售股
    有限公司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改后,有限公司的股权就变成了股份公司的股份,然后符合条件的才能上市,上市后,上市前的股份也就变成了股票,该等股票有限售期,一般称为新股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的称为股改限售股)。上市后称为股票,其属于金融商品,而上市前称为股权(份),其不属于金融商品,若单位在限售股解禁后转让,到底转让的是股权(份),还是股票?又该如何征税?对此,税企争议不断。两面针案,为其典型。
    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两面针在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2万元,附加税费201.70万元,合计1737.12万元。
    两面针则认为,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在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全流通股。出售该部分股票,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根据财税【2002】19号文规定,股权转让不应交纳营业税。,两面针也对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通知,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1297.41万元。随后,两面针补缴了税费。
    前述案例,总局认为单位转让股改限售股应当征收营业税。但税企双方对买入价确定尚存争议。两面针认为,买入价不应按照上市前股权取得的成本,因为上市前是股权(份),不是股票,非金融商品。这一问题也在两面针案例有所体现,最初国税总局认定两面针应当补缴1737.12万元,认定为1297.41万元,相差440万。,上市前取得的限售股,如果解禁期间发生送转情形,买入价又该如何确定?
    对此,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6]53号,下称53号公告),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53号公告规定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股改限售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新股限售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重组限售股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局的总体思路是将公司上市的整个过程分为上市前、上市时、上市后,由于上市前,由于存在的形式是股权(份),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征增值税,上市时,股份变成股票,变成金融商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成本价(买入价)按发行价(新股限售股)等方法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53号只规定了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和重组限售股买入价的如何确定问题,并未涵盖定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问题,有些情形,定增限售股与重组限制股会发生重合,此时买入价的确定应适用53号文。
    ,53号文存在缺陷,比如新股限售股在解禁期间发生送、转股情形,如果以股票发行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明显不当,因为送、转股时,在计算应交增值税时,应当对发行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不进行调整,会导致纳税人少交增值税。
    ,增值税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与所得税的成本口径不一致。所得税中的成本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为原则,成本包括包括购入时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

    6、企业出售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间股票有分红,如何缴纳增值税

    如果持有期间,股票有分红,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调减股票成本的,与营业税时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股票、外汇、债券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笔者认为,在转让金融商品计算增值税时,其转让成本也不得包含购买该金融商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7、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增值税适用税率6%
    买入价格应该以IPO发行价格为基准,是否要考虑送股情况进行稀释? 我自己觉得按照现有文件 操作是不需要稀释的
    营改增53号文中“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现改为10%)。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现改为16%)。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依据(计算方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第二款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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