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产保全的后果(股票保全期限最新规定)
1、财产保全其他无关股东有什么影响
肯定有的,我刚刚查了一下,1-3号的是4版。你可以投诉到邮局的,他们补给你或退钱
2、关于动用财产保全的后果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2、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对股权如何财产保全
非上市的公司,到工商局做冻结,上市公司到登记结算公司做冻结。
4、如何理解股权冻结三年的后果
我入市七年了,我来回答下吧
股权冻结三年,那么大股东就没法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对于股价来说还算是个好事,减轻了抛盘,,也说明公司现金流不是很好,需要股权质押才能融资,公司状况不是很好,对于这家上市公司你需要注意了
5、法院是否能直接冻结股票
股票如何冻结?(刘金明《市场与法》)
一 、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的依据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法对诉讼中出现的特殊紧急情况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一定财产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适用财产保全,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给付之诉;
第二,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
第三,必须是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凭证,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含有一定量(人民币)面值,在一定条件下可转让(上市交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可以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实际生活中也确实有许多人拥有股票等有价证券,股票成了许多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 、对股票进行财产保全的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外,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在不对标的物直接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使用),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但如果措施不当,则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甚至激化矛盾。上市股票与其他财产不同,其价格受公司经营状况、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因素影响,波动很大。对上市股票进行财产保全时应措施得当,避免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对深交所上市股票可采用以下措施
第一,冻结保证金帐号(不得取走现金,但可卖出或买入深交所股票)。保证金账户是股民的资金结算户,反映股民卖出或买入股票的资金收支。本措施既能控制股票,防止当事人卖出股票后转移资金,又使当事人可以根据股市的变化进行正常的操作,避免在股价下跌时因不能交易而造成损失。
第二,停止股票的转托管。深交所的股票托管于证券商处,股民购入股票后登记在证券存折上(股票可以从一个证券商转到另一证券商处托管)。停止转托管可防止当事人把股票从已被冻结保证金账户的证券商转到其他证券商托管,并乘机卖掉股票转移资金。
第三 禁止用被冻结的保证金购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海证交所对上市股票集中托管,持有上交所股票的股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机构卖出。本措施可防止把已被冻结的保证金通过买上交所股票后再到其他证券商处卖掉并转移资金。
在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的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同财产保全大致一样,也要提供类似的文件。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依法作出裁定,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
6、原告能保全被告股份公司的财产吗?
可以。而且特殊情况下,对股权的保全解除,要求更高。
一、原告对被告的股权进行保全,是完全可以的。正常情况下,被告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是被申请人(被告)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股权有其特殊性,如果股权本身就是争讼标的的。不予准许。
对于有可能涉及身份性质、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讼争标的,即使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也并不应准许其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例如,股权本身就是案件争讼对象,在股权权属确定之前,原告对该股权享有期待权,若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解除对讼争股权冻结的申请,有可能会导致该股权在确权之前即被转移,致使原告的诉讼目的在审理结果出来前即落空,,对被告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不予准许。
7、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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