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股计算公式(为什么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1、如何计算间接股东持股比例?
问题太笼统无法回答
2、关于间接持有股权的计算
80%*50%=40%
3、到底是直接间接持股比例相乘还是按直接持股比例计算达
以下案例可参考: 交叉持股下如何母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如某甲企业(母公司)持有A公司70%股权,持有B公司60%股权;同时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B公司持有A公司20%股权。请问甲企业分别对A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为多少? 答:母公司对A公司持股比例=70%+60%*20%*/(1-30%*20%)=82.77% 母公司对B公司投资比例=60%+70%*30%*/(1-30%*20%)=82.34% 我是用的无穷等比数列公式计算的,比如求对A公司持股比例过程: 母公司对A的持股比例70%是确定的,关键是求B公司对A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 因为当B公司因A公司受益时,A公司反过来要分享B公司受益的部分;进而B又分享A公司的反受益部分,如此周而复始的循环。但这个受益的金额会越来越小,总体来看就是一个等比无穷数列,其等比系数为30%*20%,根据等比数列求和公式: S=A*(1-q的N次方)/(1-q) 其中:A为第一次收益比例 q为等比系数 因为q<1且N为无穷大,故q的N次方趋近为0; 所以S=A*1/(1-q)=A/(1-q) 具体到本案例就是: A=20%,q=30%*20% 即B对A的实际持股比例=20%/(1-30%*20%) 总体持股=70% + 60% * B对A的实际持股比例 =70% + 60% * 20%/(1-30%*20%)
4、持股比例如何计算?
如果先前的资金没有增值仍按800万计的话,B公司持有股份:15/815=1.84%
5、间接持股是什么意思?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6、股票的间接持有模式有哪些
在已经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中,有多处关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多少股份的条文(特别是在有关收购的章节).但《证券法》本身并未就“持有”一词作任何进一步的解释.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这显然不是《证券法》立法的初衷和司法的目的.所以,在《证券法》的司法过程当中,“间接持股”必须被计量进“持有”中.
7、间接持股算是,
间接持股算是投资者(尤其是法人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有“直接持股”和通过其子公司、孙公司、曾孙公司等等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可以肯定的是,《证券法》中的“持有”决不是单计算“直接持股”而不将“间接持股”计算在内。
举例而言,若A公司“直接地”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同时A公司以30%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C公司在二级市场上又大量购入B公司的股票,当C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也达到4%时,A公司肯定应当“举牌”公告。否则的话,可能有足够条件和能力的A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控股的且具独立法人资格的15家公司逐步地分别“直接持有”B上市公司4%的股份。此时A公司实际上已经具有绝对控制B公司的能力。但B上市公司的其它中小投资者及监管当局却并没有被告知这一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