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每股收益加权平均股数
1、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四毛钱
2、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12 / 12) = 156万股。
3、通俗的讲解下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按照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还应考虑时间权数。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在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中已作约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都应当一贯地加以运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发行日起计算。
4、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加权是什莫意思?
万科在07年净利润:48.44亿元;总股本:68.72亿股;每股收益:0.705元;但年报是却显示为0.73元,为什么?是不是错了?不是,这就是楼主所说的加权比例问题,万科在07年8月增发了3.17亿股,总股本虽然是68.72亿,但根据会计准则,计算每股收益时,总股本是使用了加权平均数,这增发的3.17亿股只计算了1/3左右,因为它是在07年的9,10,11,12这四个月中才出现的,所以只算了3.17(4/12)=1.06亿股,总股本实际的计算数量是66.60亿股,所以才会计算出每股收益0.73元;
希望通过以上例子,楼主能理解其中的意思吧!
5、在股票当中的加权平均数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6、股票里什么叫加权?什么叫权平均?
加权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有关某上市公司股份变化的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比如某上市公司目前共发行1亿股票,今年盈利1000万元,按照这样的比例每股股票盈利应该是0.1元。如果该公司在6月底的时候发行了新股,比如说发行了1亿股。假设该公司的年底盈利还是1000万元,这时计算公司的年底盈利方法有两个。第一按照平均摊薄的方法计算就是用2亿股均分1000万盈利,每股是0.05元。实际上,公司的盈利水平是根据股份变化以后的比例变化进行计算的。第二按照加权平均的概念计算因为是6月底发行新股的,所以本年的股份变化情况是(6个月X1亿股+6个月X2亿股)除以12个月=1.5亿股,所以这样的加权计算之后,该公司的每股利润为1000除以1.5亿股=0.066666元。所以加权平均值比较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一种比较公证的计算方法或者财务处理方法。
7、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12 / 12) = 15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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