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公开发行债券(债券发行人公告)

股票学习 2023-01-16 08:59www.16816898.cn学习炒股票
  • 面向公众投资者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区别
  •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债?
  • 简述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 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中,相对合格投资者,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信要求更高吗?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如何发行债券融资?
  • 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 1、面向公众投资者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区别

    河北稳升为您服务。
    区别就是这个债券的评级可能比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一般评级较高

    2、什么是非公开发行债?

    非公开发行债,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 ,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3、简述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依据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
    1、资产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中,相对合格投资者,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信要求更高吗?

    可以理解为向公众公开发行要求更高,因为社会公众的风险承受能力低以及对风险的意识都比较薄弱,合格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比较高,所以向公众公开发行是审核更严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申请材料格式见附1)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募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2);
    (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格式要求见附3、4);
    (七)承销协议;
    (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六)、(八)、(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三)、(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
    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
    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
    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
    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
    (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
    (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6、如何发行债券融资?

    一、发行债券,要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如房地产企业发行“小公募”,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中作出特别规定。
    二、债券发行流程
    1、准备及申报阶段
    (1)公司内部组建债券工作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证券中介机构(券商、律所、评级、审计);
    (2)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建议。如公司暂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发行条件后,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
    2、发行审核阶段
    (1)在公司作出发行“小公募”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预审,其中最主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2)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请文件后,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公司回答或补充披露的,则会向公司下发反馈意见,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反馈意见没有次数限制。在证券交易所预审通过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批“小公募”时主要参考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预审核报告意见。
    3、发行及上市阶段
    (1)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行政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司应当与主承销商组织推介、定价与配售等发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簿记场所、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和配售规则、应急处理和簿记记录等内容;
    (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发行申请文件主要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发行核准批文等;
    (4)发行申请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并及时做好债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请书、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担保文件(若有)。申请通过后,“小公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
    4、持续跟踪阶段
    (1)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等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若债券到期,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兑付义务。

    7、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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