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展期重组(债务展期是否是债务重组)
1、高手帮帮忙 关于国内外债务重组研究情况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的比较评析
近些年,经济理论界先后提出了国有企业的多种债务重组
模式,按重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银行为主体的
重组模式;二是以财政为主体的重组模式;三是以中介机构为
主体的重组模式。现对这三种债务重组模式及其实际应用进行
分析。
(一)以银行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中心思路是发挥银行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
的作用,用银行呆账准备金或银行的资本金冲销一部分破产企
业、资不抵债企业的债务,即银行销债。
1.实施银行销债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国有企业债务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源于银行本身信贷管理不严所致,鉴于专业银
行和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的同一性,专业银行为国企改革承担
部分成本也是应该的。另考虑到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 年起建
立的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计提制度,但同时银行对这笔呆坏账准
备金又无法正常使用,而是年末按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
财政。这样的操作表面上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际上是虚假
的,是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利益。
因此,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合理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账准备金
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度核销,是适合企业和银行需要的一种操作
简单的债务重组途径。
2.银行销债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尽管以银行为主体的债
务重组模式操作相对简单且适合企业和银行需求,但实际收效
甚微。从一方面来看,由银行核销企业债务的“度”是有限的。按
国家关于专业银行计提呆坏账准备金的规定细则测算,2004
年应计提385.23 亿元,而同期国有银行不良债务有8 000 亿元
以上,这意味着即使足额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使其达到贷款余
额的1%,但相对于高达25%的不良贷款而言,也只是杯水车
薪。另一方面,即使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
豁免各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
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的条件;反之,如果进一步形成借了
钱不还的状况,情况就会更糟。因此,在研究减免不良债务时,
必须要建立新的机制。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免除企业的债务,
其前提条件是,通过债务的免除要促进企业的整顿、结构调整
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免除债务只能是涉及具体的企业,即根据
企业的个案来决定,而不是笼统地进行。
(二)以财政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财政通过举债向企业注资,从而增加企
业资本金、减少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即财政注资。
1.实施财政注资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在国有企业的负
债结构中,由于体制和政策性原因给国有企业造成的财政性负
债(比如因政策性亏损所侵蚀的企业资本金但财政并未拨款弥
补的款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部分财政性负债理应由国家
注资来消化,而向企业注资的资金来源可以是财政拨款、级差
地租、所得税返还、加速折旧、发行股票和债券、出售国有中小
型企业的变现收入等。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国家自
1994 年7 月1 日起曾试点实施了国有工业企业补充生产经营
资金的办法,要求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
一定比例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由同
级财政部门将企业上缴所得收入的15%拔给企业用于补充生
产经营资金。在实际试点过程中,很多城市采取了将所得税百
分之百返还给企业的办法。
2.财政注资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从现实的实施力度来看,
以财政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收效甚微,这首先应归因于财力
的制约。
据专家的估计,如果保持国有经济现有的行业和企业分布
状况不变,完成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使国有企业基本具备在
市场上平等竞争的条件,国家财政至少需要投入1.5 万亿元,这
样巨额的资金需求,依靠国家现有的财政力量显然是很难满足
的。再者,企业有优势企业和非优势企业之分,若没有什么“市
场价值”的非优势企业得到过多财政注资,实际上是高估了其
价值,使它们占了优势企业的便宜,并助长了不良企业依靠国
家财政不思进取的恶习,产生“格雷欣效应”,优势国有企业被
非优势国有企业拖垮,结果存留下来的多是一些负债累累的非
优势企业。因此,财政注资模式不可能适用于全局性的国有企
业债务重组,只能运用于个案。
(三)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债务重组模式
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通过中介机构注资与债务购买,增加企
业股本的同时,减少企业对银行负债,其实质是通过中介机构
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中介机构对企业股权,即债转股。
1.实施债转股方案的理论依据及内容。不良信贷资产对银
行来说意味着巨大的机会成本损失,以一定的折扣率转让其债
权,诚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但只要折扣损失小于机会成本损
失,银行就愿意向中介机构转让债权。鉴于专业银行不能直接
对国有企业持股,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 股权”直接转换受到
制约,政府财政也不可能拿出数千亿元资金在企业内部实现
“债务-股东”的转化,利用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实
行国有银行债权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由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对国有企业股权的“债转股”,应该是比较现
实的选择。这样的转换对于债务企业而言,其资产负债状况会
得以改善,企业信用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会得以提高;对
于国家而言,债权资本化有利于其转变政府职能,而且只要债
务企业的亏损状况得到改善进而盈利,国家作为股东之一,其
收益也会有所增加。
2.债转股方案的政策效果评析。引入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
债务进行“债权- 股权”转换,可以起到以下作用:一是解除国
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同时进行企业改制,通过中介机构的介入,
改变原有国有企业国家单一所有的股权结构,将国有企业改
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可以消除专业银行的
不良债权,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为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
变创造条件;三是通过中介机构参与“债权- 股权”转换,可以
塑造一大批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
与完善奠定基础。这样,中介机构类似于一个制度改革与创新
的转换器与驱动器,其功能体现于通过吸纳闲置的资金,对旧
制度进行重组与改造,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制度与新的运
行机制,从而赋予国有经济新的生机与活力。以中介机构为主
体的重组方案即债转股,应成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主导
模式。
二、关于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选择应用的几点
建议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核心问题,一是由谁来主导重组,即
重组的主体,二是依托什么样的机制来重组,重组者的定位与
培育、重组所依托的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及其耦合,是决定其
成败的关键因素。结合前面对几种债务重组模式的分析,现就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的选择应用提出四点建议。
(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创新债务重组模式
当前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模式主要趋向于行政主导模式与
市场主导模式相融合的新模式,多种创新模式相继出现。债务
重组双方不必拘泥于某种债务重组模式,可根据债务重组的相
关法规、债务重组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的经济背景选择有利
于重组的资本及股权市场,在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
指导与协调下、在资产评估及法律机构的配合下,创新债务重
组模式,以尽可能少的代价和高效率实现债务重组。比如,一些
特定的国有企业可以考虑选择政府通过出资成立新公司从银
行贷款支付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国有企业通过向新公司转让资
产取得价金以偿还银行债务的购销式债务重组模式。
(二)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债务重组各个环节的
控制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不同,应考虑切实可
行的债务重组方案,也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来提出债务重组方
案,并对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使得债务重组方案具有可操
作性。同时,要加强对债务重组中重要环节和很多重要因素的
控制,在细节方面不认真严谨,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就有可能
失败。首先,债务重组真正实施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重组
协议的鉴定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其次,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
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出现的意外情
况,互相谅解、互相帮助,才能够使债务重组有利于双方的最大
利益。
(三)以债务处理为契机,围绕大公司、企业集团,重塑银企
关系
债务重组必须考虑银行的地位与作用,在银行与国有企业
之间构造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
过程中,应积极发挥银行的作用。考虑到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
本充足率,在实行“债权- 股权”转换,把一部分债务转换为银
行持股时,应首先选择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较好的企业进
行试点,总结经验。由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一般符合这种条
件,建议在企业集团首先突破,实行银行参股,建立银行与企业
的利益共同体。当然,允许参与企业决策、持有企业股票也需要
一个条件,就是银行自身必须改革,商业银行真正摆脱政策性
贷款,实现公司化、商业化。而为了防止银行的不良行为,可以
采取另外的方式,如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加强中央银行对商业
银行的监管。
(四)重视多种债务重组具体方式的综合应用
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各种方式都有自己的优点
和缺点,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重视多种债务重组方式的综合运
用。除了采用债务豁免、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控股股东代为清
偿、债权转为股权等方式,我们要重视利用债务展期的方式进
行债务重组,例如企业之间也可利用金融机构的办法,将债务
先“挂”起来,进行债务展期(Debt extension),等债务人有实力
后,再行协商清偿。例如,中航油在经营石油衍生产品亏损5 亿
多美元后,其中的1.45 亿美元债务就与债权人达成了展期协
议。很多专业咨询公司提供的高额收费的债务重组方案,其关
键点往往都在于多种重组方式的综合运用,甚至提供融资帮
助,不仅可以照顾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还可以照顾到债权人的
接受能力。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的后续工作,由
于需要重组的债务规模庞大,原因复杂,受到财政资源和金融
资源的约束,我国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很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
程。债务重组不仅要顾及改革的方方面面,还要考虑到经济发
展、社会安定等方面,应制定相互较为逻辑一贯的配套政策,减
少不利影响。
2、重新签订了展期协议,原借款合同的违约金还需要吗?
可以主张,因为从展期协议的性质来讲,展期协议是对原借款的期限的延长,并未产生新的债务债权关系。原借款协议内容是适用于展期借款的。展期协议重新约定了罚息复利,视为对利息罚息约定的变更,未约定违约金的,应适用原借款协议对于违约金的约定。
3、贷款重组包括哪些措施
折叠豁免部分本息
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成为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做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折叠抵债资产
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多数情况是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还款意愿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力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激增,抵债资产的规范治理已成为加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折叠债转股
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经营决策,按期从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购买贷款银行的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牵头在贷款银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折叠修改还款条件
其他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以其他形式进行债务偿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支出,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给予借款人一定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化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降低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折叠混合形式
混合形式的重组贷款,指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条件等方式组合清偿贷款本息,如银行同意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并蕊免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现金方式、部分非现金方式偿还债务等。
4、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债务重组展期补偿金是什么性质?
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债务重组
展期补偿金是属于补偿性质的。
5、三不原则指的是什么
中国外交的不干涉、不结盟、不当头“三不原则”
《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中,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始终不渝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防御性国防政策,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不干涉别国内政,永远不争霸,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军事扩张”。这里的三个永远“不”将成为中国军队建设和运用的基本原则,使军队在中国和平发展中发挥战略支撑作用。
6、重组贷款的方式
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债务(豁免部分本息),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低于贷款本息的现金清偿到期债务,即贷款银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余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方式偿付,豁免的债务部分成为贷款银行的损失。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有着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由于受到经济景气、借款人经营状况变化、政府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从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贷款银行主动做出让步。
贷款经重组后,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后的还款条件清偿了到期债务,此笔银行债权即告消失。 借款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贷款本息(抵债资产),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到期贷款本息。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大多数情况是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还款意愿差,置信用资质于不顾,对贷款银行的催讨、起诉等手段无动于衷,甚至要挟银行接受现金与非现金搭配的债务偿付方式,而贷款银行为了盘活资产,压缩不良,在现金回收无望的情况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偿。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对存量呆滞贷款的清收力度,非现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现为待处置抵债资产的余额激增,抵债资产的规范治理已成为加强银行资产保全、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债转股),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同意借款人将所欠贷款本息转为资本,银行以股权人的形式参与企业的部分经营决策,按期从企业取得股权分红收益。或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购买贷款银行的债权,按照一定价格转换为企业股权,再利用上市、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等方式出让股权,回收资金。
产生此种重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同时为了创建金融安全区, 防范金融风险的暴露,牵头在贷款银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间协调、操作而形成的。 其他修改还款条件的形式,指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修改原还款条件,以其他形式进行债务偿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先偿还全部利息再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延长贷款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还款条件时,附有或有条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据未来某种事项的出现,决定双方的收益或支出,未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
此种重组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是比较多见的,如贷款展期、转贷、“借新还旧”等,以不严重损害贷款银行的债权利益为前提。既给予借款人一定的筹措资金缓冲空间,又适当化解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是银行降低不良额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重组贷款治理是银行信贷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统一、集中、规范、有序,才能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资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实际工作中,重组贷款的风险环节和要害控制点,主要集中在非现金资产和债转股等偿债形式方面。
1、非现金资产收取及债转股受让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让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签订的重组协议是否符合国务院、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是否经法律部门审查和有关政府部门鉴证,有无不适当的条款; 收取的非现金资产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续是否齐全,财产权证是否有效;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和债转股的价格评估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或低估压价现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收取、受让是否经集体决策和上级行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超越授权和擅自收取、受让现象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识和纪律观念,对收取、受让行为盲目决策、草率许诺,无方案实施、超审批权限等,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逃废债心理和权钱交易歪风。二是由于收取、受让的过程仓促,导致手续、权证等欠缺,为资产的账务处理、处置和回收增加了难度,甚至造成实际损失。三是忽视价值评估和价格确认,收取、受让时往往与资产的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在处置、回收过程中损失暴露。
2、非现金资产保管及债转股治理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资产保管、股权治理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经营治理责任是否落实,有无专职的保管责任人和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人员;对抵债资产,是否建立了规范的台账制度及领用、退回、变更保管登记制度,权利凭证和实物是否分开保管,是否建立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债转股股权,是否进行了有效地确认和监督,对其变更、增(贬)值、分配等有无完善的跟踪和账务处理制度等。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基层行违反抵债资产治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不及时人账,造成资产损耗和贬值,尤其是领导干部占用抵债车辆、房产等,使规范治理形同虚设。二是治理人员不足,对实物保管不善,分散保管、长期搁置、缺乏维护,毁损、灭失现象严重。三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关注不够,难以行使参与决策权,贷款风险有转变为投资风险的可能,甚至已形成实质性的资产损失。
3、非现金资产处置及债转股回收阶段的风险控制
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看,处置、回收阶段的要害控制点主要在于抵债资产是否按规定期限及时进行处置,是否按规定的形式和权限进行处置审批,各种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过程中有无“暗箱”操作、变相腐败等行为;是否利用股权组合、金融工具组合、企业回购等方式及时回收银行资金,有无擅自降低转让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流失等现象。
目前主要的风险表现为,一是少数基层行超越授权处置抵债资产,或未经审批进行处置。二是处置方式违规,个别单位将抵债资产私自以低价转让给领导、亲属或关系户,没有经过正常的价值评估、委托转让、竞价拍卖等程序,纵容了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三是在寻求债转股股权退出的过程中,片面迁就企业利益,低价变现或进行股权折扣,使银行利益受到侵害。 针对上述重组贷款治理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风险表现,我们认为应采取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1、制度层面。贷款银行要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处理好贷款重组与维护债权的关系,防止企业借以物受偿、债转股之机,行逃废债之实。要建立健全收取(受让)、保管(治理)、处置(回收)等环节的规章制度,明确授权权限、职责分离、违规处罚、领导责任追究等制约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
2、方法层面。贷款重组的目的是为了“双提双降”、保全资产,需要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的手段,实现银行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市场、制定内部盘活奖励措施等,都是值得探索和选择的途径。
3、监督层面。重组贷款治理是信贷治理工作的延伸和难点,由于重组方式的复杂性、重组时间的长期性和重组结果的多变性,轻易产生违规违纪和道德风险等现象,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内外部审计,堵塞漏洞,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7、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的区别
债务重组一般是债务人还不起债务的时候和债权人协商改变还款的金额和方式,债权债务转让是债权人债务人主动做出的转让行为。还款能力发生变化的时候发生债务重组,债权债务转让没有这些条件,是一种商业买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