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规 明珠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遭自律监管
明珠股份(833172.OC)发布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明珠股份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股转公司查明,明珠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披露特殊条款
2011年1月19日,明珠股份,13名创始股东(包括董事长陈朋从、总经理钱崇峻,董秘兼副总经理何建国、财务总监李锐华,董事申列东、监事会主席柴宝寿)与广州钧扬通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钧扬”)、佛山市优势集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集成”)签署《玉溪明珠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约定,公司应在交割日起六年内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广州钧扬、佛山集成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连带并购权、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回购权、特别表决权、知情权和清算优先权等。公司未在2015年7月24日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年11月10日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以及2015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东协议》相关情况。
二、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明珠股份未及时披露与广州钧扬、佛山集成的仲裁案件,涉及累计金额5560.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5.66%,其两处因对方财产保全被查封。明珠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以及8月8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三、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
2019年5月23日,明珠股份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关决议,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7月1日,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补充披露。
股转公司表示,明珠股份未能及时披露上述特殊条款、重大诉讼以及年度股东大会,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陈朋从,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时任董事、总经理钱崇峻,时任董事申列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何建国,时任监事会主席柴宝寿,时任财务总监李锐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规,股转公司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明珠股份、陈朋从、王志、钱崇咬、申列东、何建国、柴宝寿、李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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