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质押回购纠纷案宣判 东方证
近日,东方证券与弘高中太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落槌宣判。这是上海金融法院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弘高中太公司偿还东方证券融资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1.2亿余元,并以出质的2896.14万股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弘高创意”股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今年以来,受股市低迷、股价下行等各种因素影响,卖出回购方违约风险增加,相关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东方证券获赔1.2亿元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庭审所查明的事实,2016年4月起,东方证券和弘高中太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弘高中太向东方证券质押“弘高创意”股票合计2896.14万股,从东方证券处融资人民币1.1亿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相关股票已作质押登记,东方证券全额发放融资款。2018年1月5日,弘高中太在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比例,经通知后未进行提前购回且未采取相应履约保障措施。,弘高中太未能按时支付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弘高中太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据此可行使提前购回权,弘高中太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及延期利息等。弘高中太虽辩称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系其持有的股份在其他诉讼中被司法冻结所致,但该理由并不构成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东方证券制订的标准合同,但关于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条款的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弘高中太也未能举证证明东方证券主张赔偿的违约损失明显超出实际损失。东方证券公司关于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承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还看后续是否顺利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今年以来,受股市低迷、股价下行等各种因素影响,卖出回购方违约风险增加,相关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尽管此案中,东方证券获赔1.2亿元,但业界认为更关键的是能不能顺利执行。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按照判决,若弘高中太未履行判决中的支付义务,东方证券可以与弘高中太以质押的2896.14万股弘高创意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弘高中太所有,不足部分由弘高中太继续清偿。
如果弘高中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