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彩资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过对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决议依法召集。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指定媒体公告了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股东的最大化参与。现场会议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进行,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合法召集,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8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944%。其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均具备合法的出席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合法,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表决方式既有现场投票,也有网络投票,满足了不同股东的需求。在表决过程中,各位股东依据自己的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关于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律师姓名] 和 [律师姓名]经过细致的核查与深入的理解,本律师所对于贵公司举办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事宜,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会议背景与参与者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并由董事长戴泽新先生主持。参与会议的股东们均持有充分的资格证明,包括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二、会议过程与参与者职责
本次大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平台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既定事项进行了表决,而网络投票的股东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现场会议的计票、监票工作由本所律师、部分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完成,网络投票结果则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
三、表决结果与议案分析
针对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程序,获得了通过。其中,《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两个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也呈现出了积极的趋势,显示出市场对公司的积极预期与信心。在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合以上分析,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法律及公司内部规定。本法律意见书以此结论为证。此法律意见书正本共三份。尊敬的客户:
您好!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举办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此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是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内容。本所派遣资深律师沈国权与文玮共同负责本次法律事务。经办律师周绮丽全程参与并确认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签署。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严格的法律审查与调研,旨在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事务所地址位于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为200120。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请您关注我们的电话与传真系统:(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或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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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文玮、周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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