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资金(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

股票知识 2023-01-11 13:02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 股东抽逃资金
  •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抽逃资金的股东应承担
  • 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抽逃资金
  •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为什么股东还是可以
  • 股权转让中发现前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处理
  • 1、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同意二楼的,走狗屎运了

    2、股东抽逃资金

    1、此案例的有三个方面提问不够明确,一是注册资金是多少?二是09年3月转让登记结束,说明集团股东90%的公司股份已经到位,法律上不存在“集团反悔不买”;三是“收购90%的款已经支付给各个股东”??,集团股东入股的款应该是给公司的,为什么要给股东呢?
    2、先不谈上面三个问题,只谈谈公司的净资产吧,“当时帐户上截止财产移交时还剩95万多。大概到5月份时公司帐户上只剩下5万多元”,公司帐上的少了90万那里去了呢?如果是另两个小股东私占,那决不是抽逃资金(抽逃资金是指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是100万,那么两个小股东合计也只占10万,现在少了90万,远远超过抽逃资金的数额),是贪污还是私分呢?这是犯罪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此案关键是要查清90万的去向,有证据证明是两个小股东贪污或私分,可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3、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抽逃资金的股东应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2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如何判断公司股东抽逃资金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具体的抽逃出资形式,在前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中已经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别,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1、 与股东虚假出资的区别。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其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一般表现为虚假验资。而抽逃出资则发生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后,股东把实际注册的出资又抽回的行为。
    2、 与股东抽回出资的区别。抽回出资实际上是股东退股的明示行为,它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后。而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的违法活动,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3、 与公司转移资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企业为逃避债务,恶意将公司财产转移,造成企业处于“空壳”状态,如甲公司把其优质资产以投资名义转移至乙公司,造成甲公司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公司把股东的出资以隐蔽手段转移给股东个人的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形式的界定
    在《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股东的出资,在该笔出资的所有权从公司转为股东个人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真实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账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其工作底稿等。
    ,在对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时,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商企字[2002]第180号)对于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5、"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抽象地说,凡是可用于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4)非专利技术。确切地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就非专利技术而言,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末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而不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为什么股东还是可以

    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股东抽回出资或者退股都会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74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7、股权转让中发现前股东抽逃出资怎么处理

    提供证据,以公司名义要求前股东补足,如不补足,可以公司为原告,前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足出资。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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