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规则(上交所协议转让新规)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是否可以办理协议转让业务?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9、什么是场外协议转让?场外协议转让有哪些特别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由此可见,场外协议转让,是指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不经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告挂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经济行为。
(1)认真审核和监控场外协议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2)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的范围。
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转让后失去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不能采取场外协议转让。
(3)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才能审批场外协议转让
中央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地方企业采取协议转让产权的,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4)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5)建立场外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
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和其他特殊原因的,转让方可以采取场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拟采取场外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3、什么情形下,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可以协议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
(1)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
(2)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3)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自然人继承、遗赠或者法人丧失法人资格涉及股份变动的也可办理流通股转让手续。
注与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指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股东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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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转让转出方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转入方何时可卖出股票,是否受证券法6个月内不得卖出的规定限制?
一般只有流通股可以转让,所以如果是流通股的话并不受限,但需要进行公告。
5、大股东协议转让式股份减持有何动机
你好,股权转让和通过交易所减持,在法律层面是同一个概念。
股权转让或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转让给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对象;通过交易所交易是转让给不特定的对象。它们同样都属于转让。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澄清公告3个月内不存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在约定的这3个月内,
无论它以什么方式,减持哪怕0.01%内股份,都是违反了承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祝你股市获利。
6、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能否协议转让 股票
刚上市3年内不能转让
通过质押,抵押变相转让
7、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有禁售期吗?
有禁售期,看协议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