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评价内容(投资者情绪指标
1、最常见的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包括???
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中央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为实现这一目标所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效评价方法及优缺点:
(1)关键事件法
要求保存最有利和最不利的工作行为的书面记录。当这样一种行为对部门的效益产生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重大影响时,管理者都把它记录下来,这样的事件便称为关键事件。在考绩后期,评价者运用这些记录和其他资料对员工业绩进行的评价。
优点用这种方法进行的考绩有可能贯穿整个评价阶段,而不仅仅集中在几周或几个月里。
缺点如果一名基层主管要对许多员工进行评价,则记录这些行为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会过多。
(2)叙述法
只需评价者写一篇短洁的记叙文来描述员工的业绩。这种方法集中倾向员工工作中突出行为,而不是日常每天的业绩。这种评价方法与评价者的写作能力关系较大。一些主管由于其优秀的写作技巧,甚至能将一名勉强合格的工人描述得像一个工作模范。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所以对叙述评价法进行比较可能是很困难的。
优点叙述评价法不仅是最简单的,而且是对员工进行评价的最好方法。
缺点在一定的绩效评估系统中,用于评估的具体方法有许多,分别可以达到不同的目的。具体的绩效评估方法必须有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下面对一些绩效评估的主要方法进行阐述。
①民意测验法
该法把评估的内容分为若干项,制成评估表,每项后面空出五格优、良、中、及格、差,然后将评估表发至相当范围,也可先请被评估者汇报工作,作出自我评价,尔后,由参加评议的人填好评估表,算出每个被评估者得分平均数,借以确定被评估者工作的档次。民意测验的参加范围,一般是被评估者的同事和直属下级,以及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其他人员。
此法的优点是群众性和民主性较好,缺点是主要从下而上地考察管理人员,缺乏由上而下地考察,由于群众素质的局限,会在掌握评估标准上带来偏差或非科学因素,一般将此法作辅助、参考的手段。
②依表评估法
绩效评估采取评定方式,须先设计等级评定量表,然后由评估者依表评估。此项评定量表列举若干项绩效因素,如工作经验,适应性成果、质量等等,并将若干因素分为若干等级,从不满意的到杰出的。管理者或评估者可以用这样一张图表对其下属进行评估,在每一项指标中对其绩效描述得最恰当的栏内画圈做记号,然后把画圈对应的分数加起来就要可以得到评估结果。
③排列评估法
另一种通俗、简单的评估方法是排列评估法。它是针对某一项指标,把评估对象按最好到最差加以排列。因为人们通常会发现,把最好的员工与最差的员工加以区别,比简单地把员工按次序排列起来容易得多。,要开列评估对象名单接着,从名单上删去你不十分了解,不便加以区别和排列的人
④对比评估法
对比评估法就是将每个评估对象在每一项特性指标方面,如工作量、工作质量等,与其他评估对象一一进行比较。
用对比评估法使每名评估对象与其他评估对象一一比较(如A对B,A对C,A对D,B对D等等)。为每一特性所进行的比较中,都确定出这两人相比谁是较好的,谁是较差的。然后,把每人被评估为好的次数加起来。
⑤欧德伟法
该法是美国学者欧德伟等人提出的,它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分甲乙两档两行。甲种评估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并给予嘉奖;乙种评估一般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评估表。评估方法是每人以70分为基本分,然后宣布一系列给予加分和减分的项目,让本人如实填写,输入电脑进行统计。凡总分等于或高于85分者予以晋升职务,低于70分者要辞退。
以上介绍了几种实践中常用的几种具体评估法,在西方的评估方法中有许多利用数量的手段进行,如关联矩阵法,层次分析法等,使得评估时可以有许多数据进行判定,缺点是由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弹性的特点,这些数量方法也不可能绝对精确。
(3)硬性分布法
需要评价者将工作小组中的成员分配到一种类似于一个正态频率分布的有限数量的类型中去。例如,把最好的10%的员工放在最高等级的小组中,次之 20%的员工放在次一级的小组中,之的40%放在中间等级的小组中,之的20%放在倒数第二级的小组中,余下的10%放在最底等级的小组中。
优点这种方法简单,划分明确
缺点这种方法是基于这样一个有争议的假设,即所有小组中都有同样优秀、一般、较差表现的员工分布。可以想象,如果一个部门全部是优秀工人,则部门经理可能难以决定应该把谁放在较低等级的小组中。
(4)强制选择业绩报告
要求评价者从一系列的个人陈述中进行选择,且这些人应是被受到最多或最少描述的员工。
缺点这种方法的一个困难在于,描述性陈述实质上可能都是相同的。
(5)加权业绩考核报告
评价者完成一份类似于强制选择业绩报告的表格,但对不同的问题会赋予不同的权数。
优点由于选择了权数,显得更公平
缺点权数的确定有时存在争议
(6)作业标准法
作业标准法是用预先确定的标准或期望的产出水平来评比每位员工业绩的方法。
标准反映着一名普通工人按照平均速度操作而取得的一般产出。作业标准可以直接应用在各种工作中,但它们主要频繁地用于生产工作中。
优点有明确的标准
缺点合理的标准不易确定
(7)排列法
评价者只要简单地把一组中的所有员工按照总业绩的顺序排列起来。例如,部门中业绩最好的员工被排列在最前面,最差的被排在面。
缺点这种方法的主要问题是,当个人的业绩水平相近时难以进行排列。
(8)平行比较法
平行比较法是排列法的一种演变。在这种方法中,将每个员工的业绩与小组中的其他员工相比较。这种比较常常基于单一的标准,如总业绩。获得有利的对比结果最多的员工,被排列在最高的位置
缺点这种方法主要适合生产部门或者营销部门等,有些部门业绩本身难有定量的标准
绩效评价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绩效评价是更合理配备人力资源的基础,衡量各岗位人员是否胜任,也是进行合理提升的基础。,绩效评价也是实施激励措施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绩效评价是否公平是影响下一个周期中激励措施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
2、浅析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二十年的风雨,目前已成为一个规模日渐壮大、地位日益显著的大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毕竟是一个新兴市场,在其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投资风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对中小投资者的恶性误导,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等。帮助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识别投资风险并有效的控制风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文论述的基点。 一、认识现状,培养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意识 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意识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小投资者维护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体现在行使投票权上,而行使权利的意识往往与投资组合有着密切关系。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公司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公司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中小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是考虑通过实施的投资组合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权却没有足够的兴趣。 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差,缺乏行使权利的动机,固然与组合投资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该归因于历史上的“一股独大”。虽然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法律上的投票权,但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成为一种摆设。由于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歧视性的限制性条款(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股东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等,也使得广大中小股东不仅在理论上“不愿行使”投票权,而且也在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即便是中小股东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实际上也不能对公司的决策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他们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的大问题。通过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素质对他们维权意识加以引导,中小投资者一旦具有了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间接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也会使证券市场稳定的向前发展。 二、正确引导,让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资者必须具有理性的投资行为。从现实情况看,证券投资的风险损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资者本身的错误决策和错误的投资行为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往往表现为,缺乏利用会计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资和风险识别和防范技巧,由于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随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为而诱发泡沫市场,以至于错误的判断证券质地和投资回报率。一个正确的投资理念和理性的投资行为,可以引导投资走向成功之路,而错误的投资决策和非理性的投资行为,则可以使客观存在的投资风险变为既成事实。非理性行为会严重的妨碍证券合理价格的形成,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 中国的投资结构极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资者持有,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而且从现行的经济、金融政策及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看,个人投资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会占有比机构投资者多的多的市场份额。 ,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往往倾向于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市场上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常常是自发形成的并表现为非理性的特征,从而导致了意见和行动的传染。他们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会计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各种偏激和情绪化特征,其投资行为往往无依据可言,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呈一时冲动。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则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个人投资者相对较少,入市资金以养老基金、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基金为主,股价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纵。而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组成,投资基金占少数。这些投资者入市以自营为目的,资金来源极不稳定。种种迹象表明,在现有的市场结构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异和扭曲,他们不仅没有引导中小投资者正确的使用会计信息,从而有效的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投机,对市场波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能否对中小投资者非理性行为予以矫正,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利用会计信息,并结合丰富的投资知识和法律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这里有两种观点。其一,一些观点认为,当把所有中小投资者看着是一个群体来考察时,由于新老投资者总是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致使投资者整体的素质难以提高,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行为必然会持久化。,投资者与公司经营者共振作用也难以改变非理性投资行为。其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刻意矫正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他们认为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不会构成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的重大障碍。虽然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业绩并不一定感兴趣,习惯于搭便车和进行短期炒作,但由于非理性投资者以及短期投资者正好是使老练成熟的理性投资者得以套利的“小绵羊”,,他们的损失自然会迫使他们最终退出市场。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及其后果,但却不主张改变现状,而是顺其自然,让中小投资者自生自灭,要知道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呈现过度反应的倾向,在相当程度上会加剧证券市场的震荡,最终影响整个市场的交易,更谈不上保护其利益。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中小投资者,加以正确引导,保护其利益,建议如下。一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政府部门在制定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时,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延续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应充分体现鼓励长期投资的理念,比如可以采用鼓励长期股票投资的税收制度来限制股票市场中的短期炒作行为,让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前景树立信心,从而减少中小投资者的盲目冲动性和过度的投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要规范和监督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可能对中小投资者造成的伤害,比如可以开设中小投资者维权热线,制定“打击会计信息欺诈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并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告,鼓励全社会对会计信息欺诈进行监督、举报。二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政府部门应尽可能减少政策风险对市场及中小投资者行为的震荡,避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资者的心理认同,减少政策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行为的过度干预,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三是为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创造优越的人文环境。证券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担负起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任务,可以考虑设立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民间组织。 三、加强监督,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向前发展。通过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从源头上铲除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机理。修订后的公司法十分重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了公司权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等。这些规定都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但这些还远远不够,比如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应加以限制,赋予监事会实质上的权力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3、投资效益的评价指标有哪些?
美国NFA的最新规定只监管和保护外汇交易,没有黄金交易,最大的杠杆是50倍。并且监管保护利益是保护美国本土的客户。
中国这边的客户投资开户,建议选择FSA监管的交易商。
4、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监管是重要措施,其核心点是什么?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5、投资情绪指标含义是什么?
就是投资意向
6、投资者情绪指标中换手率单位是日还是月
换手率”也称“周转率”,指在一定时间内市场中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反映股票流通性强弱的指标之一。举例例如,某只股票在一个月内成交了2000万股,而该股票的总股本为1亿股,则该股票在这个月的换手率为20%。在中国,股票分为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和不可在二级市场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两个部分,一般只对可流通部分的股票计算换手率,以更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出股票的流通性。按这种计算方式,上例中那只股票的流通股本如果为2000万,则其换手率高达100%。在国外,通常是用某一段时期的成交金额与某一时点上的市值之间的比值来计算换手率。高换手高位高换手,是指股价在相对的高价位,换手率到达10%及以上的情形。但应分两种情况具体分析对待,其市场意义也有较大差别。⑴次高位高换手——次高位,如按庄家平均成本价的2倍(即涨幅度为100%),是庄家最可能出货的目标价计,则当涨幅小于30%—40%的高点,可划定为次高位。机构或庄家除运用常规手法洗盘外,在次高位的“高换手洗盘”的方式也常被采用(对倒放量),且显得更为有效在连续几日长阳上涨后,再度高开快速高走,甚至急冲涨停,但支持不久被打开,全天一路低走,换手陡然放大。⑵高位高换手显然与“次高位高换手”相对应,“高位高换手”是指涨幅距庄家成本30%—40%以上时的高换手情形,且换手也不局限于10%以上,6%—8%以上也是可能的,因为庄家出货时常常非常隐蔽谨慎,尽量不露声色。当出现高位高换手行情后,股价滞涨,原趋势也发生明显逆转时,只有一个市场意义,庄家正在或已经出货!低换手此种情况大多是股价涨幅较大,但平均换手率低,形成量价背离,明显不足以维持高位的股价,但股价却并不下跌(或跌幅较小),而保持一种高位横向缩量整理形态。这通常是高控盘股的特征,表明庄家短期内并不急于出局,或志在高远,尚有后续题材等……,一旦携量向上突破,涨幅更为壮观。以上讲解了换手率的市场技术意义和基本技法,但(疑惑)大部分分析软件却未设置“换手率指标”,而仅在动态栏中显示当日换手数据,不能用换手率来做历史全程的技术分析,显然其技术价值未被得到充分利用。当该指标与其他指标组合运用时,往往会提高这些指标的讯号质量,尤其是如与成本分析类指标配合时,无疑成为黄金组合,其本质性与效力性不可小视。
7、投资者情绪测量方法综述
没有大致,长期来看,属于平均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