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债招标代理机构(发债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怎么确定?
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货物为政府采购资质或与工程相关的需要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招标代理选择再考虑,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和以往的业绩。费用因为是中标人支付的,不再考虑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财政局可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吗?合法吗?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列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招标代理机构是干什么的?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如下
策划和制定招标方案和协助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包括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协助招标人组织资格评审、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澄清、组织开标。
配合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与评标报告、协助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协助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中标结果公告、协助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协助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行为。
招标人委托的其它咨询服务工作。
扩展资料
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代理
4、招标法是否规定发包超过多少万必须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要走招标机构
5、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
2007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发行主体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发行流程
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2、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其外债规模。
4、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6、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6、什么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集体所有制公司
7、什么样的企业、机构可以发行债券?
《公司法》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