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
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关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还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办法仅要求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对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对于季度报告,办法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表示,这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信披行为一是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是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是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办法规定,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2、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有哪些?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
5、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具体包括( )。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实质性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2、 准确性原则
3、 完整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公平披露原则
(二) 形式性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2、 易解性原则
3、 易得性原则
6、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实质性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2、 准确性原则
3、 完整性原则
4、 及时性原则
5、 公平披露原则
(二) 形式性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2、 易解性原则
3、 易得性原则
7、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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