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债券监管(债券监管账户什么时候开)

股票知识 2023-01-12 18:19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的溢出效应?回答满意加20分
  • 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有什么具体规定?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原则?
  • 监管套利的类型
  • 简述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的含义与构成
  • 什么是银行监管账户
  • 债券合格投资者的开通流程及注意事项
  • 什么是监管账户?开通监管账户有什么好处
  • 1、什么是金融监管政策的溢出效应?回答满意加20分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规范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改进效应。境外机构投资者最显著的特征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这必然要求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规则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制度,资产评估、会计制度等中介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规则、交易品种、公司治理机制等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制度。引进境外投资者有利于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主要体现在应急性太强,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和可行性措施。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市场交易活动,迫使境内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监督和调控。由于引进境外投资者增强了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连动性,必然要求与境外监管机构进行紧密合作,这可以借鉴先进的国际监管经验,引进国外先进的监管手段,更加及时、准确地预警金融风险。同时必然要求政府完善法律制度,依法办事,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此外境外投资者带来大量的资金,他们“择梧而居”必然选择资产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透明的公司。这势必增加境内上市公司的竞争压力,激励公司管理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激发投资者信心,使市场更加活跃。
    引入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投资者的溢出效应。目前国内资本市场与成熟市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诸如投资价值观、投资理念、投资策略等多方面。资本市场上引进境外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国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具有示范作用。一方面,这种溢出效应促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境内的传播与扩散,有助于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出一批国际型专门人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并掌握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提高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壮大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队伍,改善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的道路发展。另一方面境外投资者的价值型投资理念有助于改变我国境内投资者在股市上的投机观念,使境内投资者投资观念趋于理性化,有利于改变当前“庄股横行、散户追涨杀跌,追求短期利差目标”的现状。投资者将遵循股价结构性调整的脉络,重视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与“大盘蓝筹股”,追求长期投资利益。此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有利于对境内投资者进行市场风险教育,加强境内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注重资产的流动性,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手段合理分散风险,使资金向“蓝筹股”流动,增加股价与业绩的相关度,降低中国股市风险,增强民众对国内股市的信心,为国内的高额储蓄转化为投资增加渠道。总之,引入坚持稳健投资原则的理性境外投资者,有助于改变中国股市高度投机的市场概念,提高我国境内投资者的素质,降低学习成本曲线。
    引进境外投资者的金融创新效应。随着投资者和筹资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风险、期限、收益、权利等各不相同的投资工具组合使资本市场更有吸引力。这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增加收益、抵御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使得证券的供给与社会对它的需求相吻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外市场有丰富经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具有比较优势,如资金、技术、品牌、管理、市场营销体系等,可以通过对境内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在股权证券、债务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也可进行间接投资,如投资中外合作基金、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内的各种证券投资基金;或可在它们两者之间进行品种结构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如回购协议、大额存单、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渠道,增添更多的投资品种。另外一方面,境内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在真实的竞争环境中同对手展开竞争,在金融创新方面可以先进行模仿学习,再进行创新,把稀缺的资源用于增强自身素质,通过不断地调整产品,发展多种投资工具,积累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可走出竞争初期的不利状况,逐步做大做强。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负效应分析
    引入境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逆向选择”效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与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证券交易市场15000亿总市值相对于8万多亿国内民众的储蓄存款,总体规模偏小;股市市盈率普遍偏高,平均市盈率高达30—40倍;上市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导致盈利能力低下,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高质量上市公司不多,资本回报率较低;缺乏其他避险工具,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规模有限、品种很少,不利于规避风险。这必然增加境外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投资成本,导致习惯成熟市场游戏规则的稳健型境外投资者不敢贸然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降低资金入市意愿。而从事货币与证券市场投机的国际游资却会利用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如市场不成熟、运作不规范、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进退市场的成本较低等进行投机。这势必造成外资短线炒作多于长线投资的状况,使原本投机色彩很浓的国内资本市场遭受更严重的投机危害。我们希望开放资本市场引进的是具有中长期投资需求的境外投资者,在给境内企业带来巨额资金的同时,带来成熟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理念。可以让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学习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先进的投资管理思路、企业经营模式和操作方法,提高自身资产管理和运作水平,增强竞争力。
    引入境外投资者的风险“放大”效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整体上还不成熟,与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而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资本市场的竞争,扩大了市场参与主体,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使得我国当前并不完善的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境外投资者可以利用自身开发金融衍生产品的优势,进行业务多元性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的互动,规避东道国的监管。另外一方面,跨国金融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出现问题,可能会感染到其它业务部门。著名的巴林银行因受到新加坡分支机构一名员工的操作失误波及,导致破产。更为严峻的是,国际短期金融投机资本利用我国某些制度缺陷,进入国内的资本市场进行炒作,杠杆投资原理的运用可以造成金融业巨大的风险,扰乱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引入境外投资者,使金融监管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从只需对国内金融投资者进行监管,扩大到对以全球资本市场为运作空间的跨国投资者的操作进行监管,诱导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复杂性加大、技术性上升,在现有的较为脆弱的监管能力下,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则较难控制,风险扩散势必造成“滚雪球”似的放大效应。
    引人境外投资者的资源分流效应。引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对境内机构投资者产生溢出效应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分流效应。中国的资本市场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现期的资本市场“蛋糕”规模仍有限。高盛亚洲总裁胡祖六曾认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十几家真正值得投资。同时,中国资本市场中对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优质客户拥有较多资金、交易频繁的客户和优秀人才仍是很有限的,国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必然要与境内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资源、优质的客户资源、优秀的人才资源展开激烈的争夺。而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与境外机构投资者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资金实力的差距,国外的大通、JP摩根等著名投资公司都拥有雄厚的资本,更重要的是它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具有强大的融资能力;客户服务的差距,境外投资机构争夺客户的优势不仅体现在“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上,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一条龙”服务。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投资机构则在服务理念与态度上存在差距,根据客户要求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不足;人才吸引力的差距等。而这些差距在短期内是改变不了的,这势必造成优质客户和优秀人才等资源配置分流到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投资者提出严峻的考验。
    推进资本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对策与建议
    明确引入境外投资者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并逐步形成全球统一的资本市场。新的形势下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力度,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根据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协议,入世五年后,我国将遵守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由化原则”指导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同时,为拉动我国经济的增长,需要吸引巨额的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这必然要求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限制,降低交易成本,带来市场透明度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有着极其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市场的巨大潜力必将对境外投资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吸引境外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因此引入境外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
    要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在实践上,我国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已经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摸索。到2002年3月中外金融机构已签订基金合作协议达到19项。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取消了外资参股中资证券经营机构的行政管制,国泰君安、中国银河、申银万国、南方证券等券商相继与境外机构联手。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通过收购、兼并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相继11月8日推出QFII制度,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严格限制下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为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经理人市场,让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完善信用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致力于信息收集、披露、监控职责,确保银行、企业和其他涉外经济部门提供数据等信息的真实性、可用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建立国内的会计制度,使我国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财务制度更加规范化、国际化,增加境外投资者使用财务报表的实用性,以便及时准确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进行决策、预测未来的投资机会;良好的政策框架和经济法律环境可以为外资进入中国金融业降低法律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形成一套符合市场规范、适用的统一、透明、可操作性强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负效应。机遇与挑战并存,引入境外投资者也是一面“双刃剑”。我们须从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掌握对金融业的控制权和发展的主动权。在引进境外投资的同时,须创造稳定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金融监管环境。首先,对外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投资者必须增强宏观经济适应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内金融当局制定的金融政策和资本市场的相关政策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保持国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其次,建立一个涉及金融业各个层面的,较全面的、持续的、动态的全方位监管控制体系,在开放条件下维护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众的信心;再次,完善法律制度,在监管中尽量多使用市场的、法律的手段,尽可能避免或少用行政手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量化、规范化、制度化。从而达到鼓励长期资本进入,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的目的。
    全面开放简单来说更容易经历金融危机,90年代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但是完全封闭可以避免但是从长期来说也不利于金融行业本身和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发挥金融的作用。凡事都有正负面的影响。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做合适的事情..........

    2、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有什么具体规定?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原则?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1) 标准法 (1) 基本指标法
    (2) 内部评级初级法 (2) 标准法
    (3) 内部评级高级法 (3) 高级计量法
    信用风险标准法
    13.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14.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15.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16.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17.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项备选方法。因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 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
    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8.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一是IRB初级法,二是IRB高级 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risk drivers )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inputs)。该法以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然而,IRB法并不允许银行自己决定计算资本要求的全面内容。相反,风险权重及资本要求的确定要同时考虑银行提供的数量指标和委员会确定的一些公式。
    19. 这里讲的公式或称风险权重函数,可将银行的指标转化为资本要求。公式建立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之上,涉及了数理统计及对风险的量化分析。目前,与业内人士的对话已经表明,采用该法是在建立反映今天复杂程度极高的大银行风险有效评估体系方面迈出的重大的一步。
    20. IRB法包括许多不同的资产组合,各类风险暴露所采用的资本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下面已对各类资产组合采用的初级IRB法和高级IRB 法之间的区别做了介绍。
    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21.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22.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23.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 (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已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24.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
    25.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零售风险暴露
    26.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27.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28.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29.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30.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IRB法的实施问题
    31. 由于在巴塞尔II的风险权重函数中采用银行内部提供的数据,在IRB法的实施中一定出现差异,因此为确保各行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委员会对使用IRB法规定了一些最低标准,其中包括了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虽然使用IRB高级法的银行相对使用IRB初级法的银行享有较高的灵活性,但是这些银行同样必须满足一套严格的最低标准。
    32. 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该能准确一致地区分不同程度的风险。银行面临的挑战是,制定明确客观的评级标准,以便同时对单笔信贷风险暴露和总体的风险轮廓(risk profile)做出有意义的评估。强有力的控制体系是确保银行评级体系有效实施、评级结果准确可信的重要因素。独立的评级过程、内部审核和透明度是IRB法最低标准强调的内控概念。
    33. 十分清楚,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与其数据来源紧密相关。因此,采用IRB法的银行需要计算信用风险的各项主要统计量 。巴塞尔II规定的标准给银行一定的灵活性,允许银行采用通过自己的经验和外部渠道得到的数据。从实际角度来看,经过一段时间,银行自己的体系应该能够有效地收集、存储和使用贷款的损失数据。但是银行必须证明这些数据与自己的风险暴露之间具有相关性。
    证券化
    34. 巴塞尔II对证券化的处理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老协议对证券化无明确规定。委员会认为,从其自身特点看,证券化的作用在于银行将与信贷风险相关的所有权和/或风险转移给了第三方。从这一角度看,证券化有助于实施风险的多样化,提高金融稳定性。
    35. 委员会认为,新协议必须对证券化提出完善的处理方法。否则,新协议将会使资本套利(capital arbitrage)有机可乘,因为某些形式的证券化可使银行在符合老协议要求的情况下避免持有与所在风险相适应的资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决定标准法和IRB法合适的资本要求时,巴塞尔II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
    36. 同标准法其它方面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一样,银行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需要指出的是,相对公司贷款而言,低质量和未评级的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在证券化中,这类头寸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要弥补对应资产池中所有的损失。因此,委员会认为,风险的高度集中要求更高的资本要求。对于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未评级部分的证券化头寸必须从资本中扣除。
    37. 对于作为证券化发起行的IRB法银行,新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好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以便使 发起行有较高的积极性将内在风险最大的次级证券化头寸转移出去。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38. 为了确保商业票据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及该市场对公司银行业务的重要性,巴塞尔II的证券化框架对银行提供的流动性便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在IRB框架下,对流动性便利的资本要求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中包括对应资产池的资产质量以及在启动流动性便利前增信工具弥补损失的能力。每项内容,如流动性便利,对计算发起行计算未评级证券化头寸的监管公式都十分重要,。标准法对流动性便利的处理也做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仅对风险低的流动性便利提供更加优惠的处理方法。
    39. 许多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证券化都包括一些条款,条款规定如果证券化资产的质量下降,证券化必须收回。巴塞尔II对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证券化做了具体规定,这是因为这类机制可部分有效地避免投资者全额承担对应资产的损失。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如果资产质量高,这部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零。如果资产质量下滑,银行必须增加资本,仿佛今后从信用卡额度中的提款已经进入资产负债表。
    操作风险
    40. 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银行面对的一项重要风险,银行应为抵御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安排资本。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为此,委员会制定了新资本监管方法。同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一样,委员会参考发展迅速的银行内部评估技术,力求为银行进一步开发这类技术提供积极性,而且从广义上讲,促进银行不断提高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一点对下文介绍的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AMA)尤为突出。
    41. 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是近期内不能达到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情况对新协议第一支柱下纳入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挑战。然而,委员会认为,将操作风险纳入第一支柱十分必要,以便确保银行有足够的积极性继续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各类手段,确保银行为抵御操作风险持有足够的资本。十分清楚,若不将操作风险纳入新协议的资本要求中,这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减少业内应对操作风险而投入的资源。
    42. 委员会希望为银行开发计算操作风险的方法提供充分的灵活性。银行会认为这一处理方式符合他们的业务构成以及对应的各类风险。在AMA中,只要方法既全面又系统,银行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来评估操作风险。委员会预计,今后几年内,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会有快速的发展。因此,对AMA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很少,目的是为今后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
    43. 委员会希望今后将不断地对操作风险管理方法的开发情况进行审议。一些银行已经在开发符合AMA精神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方面取得许多进展。委员会很受鼓舞。银行管理层表示,开发计量操作风险的灵活、完善的方法是有可能的。
    44. 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比如从事专业化业务的银行),今后有可能采用风险敏感度更高的AMA。巴塞尔II为操作风险规定了两种简易方法,一是基本指标法,二是标准法。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银行。总体来说,这两种方法要求银行抵御操作风险的资本相当某项特定风险计量值的固定比率。
    45. 按照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该项计量值是银行前三年总收入的平均值。该平均值乘以委员会规定的0.15系数,就等于所需要的资本。作为计算资本的出发点,对基本指标法的使用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然而,委员会鼓励采用该法的银行遵守委员会2003年2月发表的有关《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稳健作法》的指导原则。.
    46. 按照标准法的要求,总收入仍作为反映银行业务规模以及与此相关的各产品线操作风险规模的一项指标。但是,银行必须计算出每一产品线的资本要求,而无需按基本指标法的要求计算整个银行的资本要求。具体作法是将总收入乘以委员会规定的几项特定的系数。银行需要抵御操作风险总的资本等于各产品线要求的监管资本(regulatory capital)之和。作为使用标准法的一项条件,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体系要完善,符合第三稿提出的各项最低标准。
    47. 采用操作风险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的银行都不可考虑保险产生的风险缓释作用。作为第二部分将讨论内容,只有采用AMA法的银行可在一定条件下考虑这类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 纪律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48. 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49. 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50. 在修改新协议的过程中,委员会不断完善第二支柱的内容。其中一项工作涉及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委员会认为,信用风险IRB法银行的资本要足以抵御恶劣及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应要求这类银行对其体系进行足够保守的压力测试,其目的是估测在恶劣环境出现时需银行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银行和监管当局要利用测试结果作为确保银行持有一定量越额资本的一项手段。一旦资本水平下滑,监管当局可要求银行降低风险,确保现有的资本可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及压力测试反映出的结果。
    51. 其它一些修改内容突出反映在风险集中和对使用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品而带来的剩余风险的处理上。除了第一支柱对证券化的处理外,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一直在不断完善。目的是希望银行增加监管当局对处理证券化的了解。这里涉及的一些概念包括大面积的风险转移以及有关赎回条款(call feature)及提前还款特点的一些考虑。此外,一旦查明银行对某项证券化结构提供了隐性支持(不表现在合同上的),可能需要采用的监管措施。
    市场纪律
    52.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补充。委员会力求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定,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委员会认为,由于新协议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计量方法计算资本要求,公开的信息披露则十分重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纪律,新协议第三支柱对帮助银行和监管当局管理风险、提高稳定性好处很多。
    51. 去年以来,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对有效的银行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交换了意见。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避免向市场提供过多的信息,使市场难以对其进行分析,无法了解银行真实的风险轮廓。经对第二次征求意见的有关信息披露各项要求的认真分析后,委员会决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披露的要求,特别是有关IRB法和证券化方面的披露要求。
    54. 委员会注意到,监管当局在要求银行满足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手段不同。各类不同的手段可包括对于保持安全性和监管要求的公开信息披露以及在监管报表中必须披露的信息。委员会认为,要求银行与公众分享信息的手段决定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
    55. 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需要把巴塞尔II信息披露的框架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已经做的大量工作为的是确保新协议披露要求重点放在银行资本充足率上,同时又与银行需遵守的会计披露标准不矛盾。通过与会计主管部门积极有效的对话,这一目的已经达到。今后,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与会计主管部门的交流。他们的工作对新协议信息披露的影响十分重要。至于新协议今后可能做出的修改,委员会将考虑这类修改对银行必须披露的信息量的影响。

    3、监管套利的类型

    在《监管套利:中国金融套利的主要模式》一文中(沈庆劼,人文杂志,2010,05:80-85) ,将“监管套利”分为了五种类型,分别是:从一个监管主体转到另一个监管主体;从一个时间段转移到另一个时间段;从一种市场主体身份转为另一种市场主体身份;从一种业务形式转换成另一种业务形式;从一种披露方式转入另一种披露方式。 不同的监管主体一般具有不同的监管制度,监管主体的不同,既可能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部门与另一个部门,也可能是同一个国家中的一个省份与另一个省份。监管套利者通过将业务由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转移到另一个监管主体的监管之下,则实现了从一种监管制度向另一种监管制度的转化。典型案例如下:
    1. 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利用转移监管主体来达到监管逃离的目的这一模式,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开始被人们广泛认知。在该案中,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王妃原系比利时人,因与法国王子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后因夫妻不合而别居。由于1884年以前的法国法禁止离婚,王妃为了达到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而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的目的,只身前往允许离婚的德国并归化为德国人,于取得德国国籍的次日,其向德国法院提出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获得离婚判决,随后在德国柏林与比贝斯柯王子结婚,婚后她以德国人的身份回到法国。
    2.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
    在经济领域,利用监管主体的转移达到监管套利的案例也比比皆是。我国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及经营各种经济业务,从1980年开始,先后开办了一些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以及西部大开发等,从税收上予以优惠,其主要内容是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给纳税人更多的好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国内不同地区的税收差距,为纳税人利用这种差距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虚设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一个场所。为了利用特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实际上其业务不在特区进行,这样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特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通过向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3.设立离岸公司(BVI)
    BVI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s)的英文名称缩写。英属维尔京群岛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开始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之一,已有29万家公司在此注册,因此,BVI也就成了离岸公司的代名词。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揣摩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基础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在财务运作上极其方便。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其目的的。
    4.企业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的方式包括:第一,境外间接上市。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选择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国内企业到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股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其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已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第二,境外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购买一家境外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的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在境外上市的目的。第三,境外造壳上市。境外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经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有红筹股公司和民营企业,前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政府机构控制的公司(国资背景),后者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并由境内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采取境外造壳上市,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规避政策监控,使境内企业得以金蝉脱壳,实现境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税岛政策,实现合理避税。 不同的时间段,净监管负担也可能不一样。这样的差异可能是源于监管制度的动态变化,例如原有的监管漏洞被发现以后,监管主体改进监管制度;也可能是源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导致了在监管制度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净监管负担发生变化,例如在市场行情向好的时候,有更多的企业希望通过IPO上市,进而导致净监管负担增加;还可能是源于个体财务结构的时间差异,例如在当期指标已经完成以后,企业市场主体可能产生动机将业务推迟到下一考核期间。典型案例如下:
    1.排队融资
    有些国家对资本市场融资实施审核制度,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即使在审核通过以后,上市融资仍需排队,很多企业为了能在需要融资的时候不至于错失良机,于是便早早加入排队的大军,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急需融资的企业A可能不能即时融资,而不太需要融资的企业B反而很容易得到了融资的机会,信息充分的条件下,企业A和企业B完全可以进行一笔交易,交换排队次序,从而促进了双方共赢。
    2.累进课税(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有种通用的技巧,例如: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利用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出于种种目的,政府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往往不是一视同仁,而是采取不同的监管制度。从而导致不同身份的市场主体,即使从事完全相同的经济活动,其净监管负担也可能并不相同。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转化身份,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到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代持代发债券
    各国政府一般会对在本国发行的证券扣税,而对在国外发行的证券则不扣税,本国证券利用这种税收差异的思路是在国外发行证券,但是证券通过互换协议,具有和国内发行的证券同样的支付。例如,澳大利亚政府对所有由澳大利亚企业发行的,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征税。而由国外企业发行的,仍是以澳元为计价单位的证券(欧洲澳元证券),则可以免税。这使得外国公司与澳大利亚公司相比,在以澳元进行融资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司,其可以寻找一家外国企业,用澳元进行融资,然后双方进行一笔外汇互换。
    各国政府有时会对外国企业购买的本国证券给予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购买该种证券则获得不了这种税收抵免。这一政策和出口退税由类似的政策含义。本国企业可以寻找外国企业首先购买这种证券,然后再通过互换交易,从而与外国公司一同分享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例如,CTE是意大利政府发行的欧元债券,意大利政府规定外国企业购买该种债券,可以获得税收抵免,而本国企业则不能享受这种优惠。大量外国企业和意大利银行参与了相应的互换交易,外国企业购买CTE债券,通过互换,将债权的利息以及意大利政府赋予的税收抵免权一同支付给意大利银行,而意大利银行则向其支付美元计价的利息。
    与上述的投资限制相类似,有些投资机构希望隐蔽其投资行为,该原则也相当于给其投资行为设置了限制。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资主体,以及具有灰色收入来源的投资主体往往具有隐蔽其投资行为的动机。这一类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代持,以隐藏其身份。
    2.利用关联公司转移定价
    关联公司主要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常用的方法为;关联公司间的压低定价,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商品交易采取抬高价格的策略转移收入;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予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酬的方法转移收入;有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无形资产的转移和使用,采用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收入。总之,关联公司采用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以转移利润,就会造成赢利的企业不一定赢利,亏损的企业不一定亏损的情况。
    3.利用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的所得税法是按不同企业的性质分别制定的,这就使等量的所得因企业性质不同而负担的税额不等。公司通过联营、租赁、合资、承包等形式,改变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最终就可以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4.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由于受所有制因素困扰,无法直接上市。首先是买壳,即收购或受让股权。收购股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其次是换壳,即资产置换。将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卖给关联公司,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壳公司,提高壳公司的业绩,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实现融资目的。最后是价款支付。目前有六种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资产置换支付、债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方式、零成本收购、股权支付方式。前三种是主要支付方式。但是现金支付对于买壳公司实在是一笔较大的负担,很难一下子拿出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现金。所以目前倾向于采用资产置换支付和债权支付方式或者加上少量现金的混合支付方式。 监管的首要目的就是对于不同的业务活动,鼓励一部分,限制一部分,鼓励的是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业务,限制的是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业务。于是,对于不同的业务形式,就产生了不同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契约不完全性的存在,监管主体并不能按照业务实质精确划分出不同的业务形式。这给市场主体留出了套利的空间,市场主体可以在不改变业务实质的情况下,改变业务的形式,进而从一种监管制度转变为另一种监管制度。典型案例如下:
    1.税收套利
    美国税法允许零息票债券的发行人以等额偿还利息的方式计算税金,与此同时,在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将零息票债券的利息收入作为资本利得,而不征税。这些规定为税收套利创造了巨大的机会,使得在上世纪80年代,零息票债券成为了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融资人由于财务结构不同,所需要的融资模式或许并不是零息票债券,但是其可以使用零息票债券先进行融资,然后通过利息互换,改变债务结构,以适应其自身需求。对于不同形式的收入与支出,政府往往采取不同的税收标准,基于这样的制度差异性,使用期权复制目标证券也是一种常用的税收套利手段。例如,在美国,为了避免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人使用了股票互换,在税务总署发现以后,其又开始转向了更复杂的,用期权组合策略来复制股票头寸的交易。
    2.会计要求转换
    会计准则对于不同类型的损失的确认具有不同的规定,市场主体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希望推迟对于损失的确认时间。通过监管套利,对于本质相同的交易,有时从原有的会计要求转换到其他的会计要求之下。例如,对于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银行进行剥离和销售,则必须立刻确认损失。一种替代性的模式是建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将贷款注入SPV,同时银行承担SPV的追索权,SPV出售证券化的资产,为银行获得了流动性,其经济效果等同于直接剥离不良贷款,但是由于按照各国现行的标准,这种模式并不被算作销售,所以损失不会被立刻确认。
    3.日本对外币债券的资本管制
    以日本投资者对外汇管制的监管套利为例,在1984-1985年,日本法律规定,日本投资者购买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的价值不能超过其资产组合的10%,但是当时的日本投资者普遍希望持有更多的类似证券。日本法律关于1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国公司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证券。日本的银行开始大规模发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并使用货币互换对冲汇率风险。市场需求非常火爆,以至于该种债券的收益率低于了相应货币的主权债券的收益率。同时,日本法律将双币种债券(dualcurrencybound)归为了本币债券,双币种债券以日元支付利息,以美元支付本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双币种债券,同样实现了购买外币计价债券的目的。
    4.国外公司通过咨询公司控股中国国内公司
    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2007年修订后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中,明确列示了限制外商投资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目录。例如,名优白酒生产、出版物印刷、电网建设和运营、期货公司等行业被列为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要求必须由中方控股。再如,稀土开采、邮政、图书出版、新闻网站、互联网文化经营等行业被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有选择地利用外资的原则,体现了政府的行业政策。新闻网站一直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然而中国的三大新闻门户网站——新浪、搜狐和网易,却全部实现了海外上市。中国著名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例如盛大、网易和巨人,也都实现了海外上市。这些公司是如何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协助下规避中国政府行业管制的呢?事实上,这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nterserviceprovider,ISP)都异曲同工地采用了一种海外上市模式,我们简称为“盛大模式”。
    5.中国企业间接海外上市
    境内ISP运营商A公司是一个纯内资企业,试图实现海外私募和上市。然而,ISP行业是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直接采用红筹模式是行不通的。因此,A公司在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建议下,采用了本行业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通行模式。首先由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离岸平台注册一家壳公司C,由C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hollyonedforeignenterprise,WOFE)B。B公司和A公司将签订一份结构性合同,一方面B公司向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作为回报,A公司定期将90%的收入和利润输送给B公司。由于境外壳公司C通过100%控股的WOFE公司B,控制了内资企业A公司90%的收入和利润,C公司就可以此为基础,向境外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私募。私募完成后,由C公司到海外资本市场实施IPO。通过上述融资结构,受到政府严格管制的内资企业A就间接实现了海外上市。可以看出,盛大模式巧妙地规避了中国政府对于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无论是海外上市公司C,还是境内外商独资企业B,都与内资企业A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因此就没有违反禁止外商投资于ISP行业的规定。这种结构的最大玄机在于A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署的结构性协议,正是这份协议确保了A公司向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B公司输送收入和利润。不过海外投资者可能存在如下疑虑:一旦C公司在海外IPO成功募集资金之后,如果A公司单方面不履行结构性合同,那么将对C公司股票造成毁灭性打击。为了解除投资者的疑虑,在上述模式中,B公司通常会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份抵押给独立第三方(可能是作为B公司国内代理人的内资信托公司),作为A公司履行结构性合同的担保。一旦A公司拒绝履行合同,B公司就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内资身份的第三方会间接获得A公司的控股权。
    6.带赎回权的股权投资(名股实债)
    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于中国国内目标企业时,时常遇到以下情况:第一,目标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它们不愿意接受过多的股权投资,因为这意味着丧失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它们往往要求基金在提供股权融资的同时提供配套的债权融资;第二,某些目标企业甚至不愿意接受任何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基金提供100%的贷款;第三,某些目标企业规模较小,在较长时间内不能达到上市规模,也很难获得银行信贷,但是企业具有很高的成长性,愿意以高利率获得贷款。在上述情况中。虽然提供贷款的行为偏离了基金的投资方向,但是很高的贷款回报率也让基金欲罢不能。中国政府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的行为,存在非常严格的管制,尤其是对贷款利率的管制,要求企业之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特定的百分比。这就对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目标企业的高息贷款造成了障碍。而基金和企业则采用股权回购方式(假股权真债权)的方法来规避政府对企业间贷款的管制。 监管制度作为一种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的或然状态,诸多监管形式需基于企业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方式本身往往存在多种选择,例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存货计价方法,巴塞尔协议允许银行选择相应的风险度量模型,这也为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套利提高了制度空间。与其他监管套利形式不同,信息披露方式转换并不涉及任何真实的交易策略的转换。典型案例如下:
    1.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大小会直接影响企业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的轻重。按有关规定,在某些行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虽然固定资产在整个使用期内,采用加速折旧法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总的金额相等,但与采用平均年限法相比较,加速折旧法滞后了企业纳税期,得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
    2.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会计核算结转每期销售成本的数额受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例如,材料采取实际成本计价的情况下,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中,如果选择后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企业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反之,在物价下跌时,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本期材料的耗用成本;假如物价比较平稳,就应该选择加权平均法。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选择哪种计价方法,所选择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更,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推迟亏损计提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人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间,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即时间性差异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直至最终消失。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二者之间确认时间不同,即某些支出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计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造成企业在最近几期里多计或少计了支出或收入,在后几期里又少计或多计了支出或收入,但当时间消失后,最终多计或少计的支出或收入额与少计或多计的支出或收入额刚好相等,不多不少,差异消失。时间性差异主要有折旧费差异,无形资产摊销差异、递延资产摊销差异等。就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递延法的基本特点是: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发生在本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各期发生的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按照原发生时的税率计算和转销。

    4、简述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的含义与构成

    监管资本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监管当局关于合格资本的法规与指引发行的所有合格的资本工具。监管资本主要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准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等。
    百度的,慢慢抄。

    5、什么是银行监管账户

    华夏银行的
    监管账户/封闭式专用账户
    定义:
    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监管模式:
    可采用两种不同模式: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
    1、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
    2、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
    手续费:
    非授信项下监管费用5000元/年,可视监管复杂程度酌情收取。
    适用对象/条件:
    1、与特定授信项目相关的账户资金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融资等;
    2、其它需要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的订金账户、合伙企业的资金账户等。
    特色服务:
    1、提供收款人监管和用途监管两种服务
    2、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3、提供母子账户监管服务
    办理资料:
    封闭式专户开户资料: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4、与经办行签订的账户监管协议;
    5、账户监管业务审批表。
    希望对你有用

    6、债券合格投资者的开通流程及注意事项

    操作流程为:
    1.T日接受客户开通债券合格投资者申请,业务人员核验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要求客户书面签署《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2.T日业务人员通过账户系统【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适当性管理—债券合格投资者登记】菜单,选择交易类别(上海、深圳)、风险揭示书选择“已签署”、校验投资者资产,完成债券合格投资者登记工作
    3.T日总部业务人员通过账户系统菜单【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适当性管理—债券适当性数据申报】导出当日未申报记录,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专区报备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的账户清单。
    注意事项有:
    1.分支机构T日接受客户委托的,须在T日15:00前完成债券合格投资者登记流程。T日15:00之后的客户申请,须在T+1日进行系统操作
    2.债券合格投资者权限申报当日,分支机构完成系统申报后,需及时与财富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强系璧、于冬联系以便完成相关账户报备工作

    7、什么是监管账户?开通监管账户有什么好处

    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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