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协议书)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能否继承
公司法律师说法之三十六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一规定1、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原则上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出资额,并继承其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各项权利。2、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但应有公司章程的除外规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如果股东不愿意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如该继承人可能年老体弱,可能智力低下,也可能品行较差,则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公司章程一旦作出这样的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后,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资格能继承吗,转继承的条件有哪些
1、《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34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一)》12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三(二)规定:“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他股东同意其获得股东身份。未取得股东身份的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将股份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继承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3、股东资格能否继承取得,公司股权如何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继承。
4、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视角来看,我国继承法承认股权的可继承性,
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纳入遗产的范畴,可以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但我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格在更大程度上属于股东身份权的范畴。通常,民事主体只有具备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而对股东资格是否被继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肯定态度。
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分别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继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门在本次修订中显然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分的考量和权衡,并最终通过增加本法条明确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有继承人继承的原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与此,立法部门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础上,通过但书的规定,赋予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明确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通过原则性和灵活性兼顾的方式较好的解决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作用。
5、公司法人去世,其家人在没有办理股权继承的前提下,擅自支取公司账户内的资金
,其他股东可以提出异议
6、公司股东病逝,家属不愿签字股权转让,公司要注销怎么办?
目前全垦区18家国有农场种植业中,盐城垦区以麦稻为基础,并有相当比例用于保种,效益整体水平随国家重视农业的政策倾斜而逐年增加,土地资源是无限的;连云港垦区、南通垦区相对种植经济作物,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发展较为稳定。
整体而言,国家补农政策不变,农垦内部管理无大的差错,整体经济还是有发展空间,且能稳步发展。目前垦区内又积极探索高效种植业,涌现出垦区西瓜、花卉、旅游等产业,只要稳步推进,前景比较乐观。
7、股东合作协议书(完整版)
内容来自用户:杨秀花
股东合作协议书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各股东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创业、共同致富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瑜伽及健身服务,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性质个体经营
二、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股权比例
股东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
认缴出资|实缴出资|货币或非货币(技术劳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作价)|
货币|货币|货币|货币|货币|100%|
注册资金200万元整|
三、追加投资及注资
若因公司实际发展(如增加投资项目、公司战略调整等),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追加投资,根据实际预算需要按照原始出资比例,对应出资。若部分股东在需要追加投资时已无能力出资或能力达不到预算需要,可根据实际出资能力情况,出资能力弱者可向出资能力强者借款。各股东按本合同规定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五、利润分享及风险承担八、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