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债券的说法(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股票知识 2023-01-12 18:20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目前,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是?
  • 金融债券是什么?
  • 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 目前在我国,根据发行者不同,债券主要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如果你想在安全性上作出最优选择,
  • 金融债券 和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 企业债券跟金融债券的异同?
  • 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如何区别~
  • 1、目前,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主要是?

    中国政策性银行从1994年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债券发行的方式是完全非市场化的发行方式;
    1998年9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率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市场化发行,在招标方式上,国家开发银行陆续推出了美国式和荷兰式招标方式;
    到2000年发行债券195亿元,全部采用市场化方式发行。
    金融债券由中国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全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它只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因此为私募方式。

    2、金融债券是什么?

    债券大体分三种:国家/政府债券、银行(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风险从低到高、收益从低到高排列。金融债券就是金融机构为了融资发的债券,一般是银行发行的。收益适中、风险适中,可以选择购买。

    3、金融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金融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债券表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金融债券持有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金融债券一般不记名、不挂失,但可以抵押和转让
    3.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主要为个人,利息收入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4.金融债券的利息不计复利,不能提前支取,延期兑付亦不计逾期利息
    5.金融债券的利率固定,一般都高于同期储蓄利率
    6.我国发行的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都专款专用

    4、目前在我国,根据发行者不同,债券主要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如果你想在安全性上作出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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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金融债券 和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在金融市场中,一般说道企业是指非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区分。金融债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银监会;而企业债在我司是指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发改委。从产品特性说,都属于“企业债”(Corporate Bond)。但由于操作和发行主体都不一样,所以人们还是分开来说。

    6、企业债券跟金融债券的异同?

    在金融市场中,一般说道企业是指非金融机构,为了便于区分。金融债是指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银监会;而企业债在我司是指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审批部门是发改委。从产品特性说,都属于“企业债”(Corporate
    Bond)。但由于操作和发行主体都不一样,所以人们还是分开来说。

    7、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如何区别~

    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几个方面:希望能帮到你!给分哦!!!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它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与此不同,各类政府债券的发行则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授权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券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虽然,运用担保机制可以增强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但这一机制不是强制规定的。与此不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大同小异。
    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由于担心国有企业发债引致相关对付风险和社会问题,所以,在申请发债的相关资料中,不仅要求发债企业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而且要求有银行予以担保,以做到防控风险的万无一失;一旦债券发行,审批部门就不再对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了。这种“只管生、不管行”的现象,说明了这种管制机制并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券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的一只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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