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举例(别除权的通俗解释)

股票知识 2023-01-12 18:20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破产别除权名词解释
  • 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 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 您好,请问破产别除权怎么理解?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吗?
  • 破产别除权名词解释
  • 破产别除权为什么受重整程序限制
  • 除权和除息的通俗解释,很不明白。
  • 1、破产别除权名词解释

    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 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2、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3、请问破产法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含义是什么?

    一、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规定中所设定的权利,就是别除权。别除权将破产人特定的财产从破产财产中区别排除出来,授予债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产法所创设的,而是由破产宣告前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担保效力沿袭而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不受影响,仍可优先获得清偿。破产是强制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人的破产并不影响债务人的财产上担保的效力,所以,这种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同样应享有优先权。所谓别除权,是针对这种民事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运用的特点而起的名称。
    二、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29条规定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破产诉讼中的取回权。取回权也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产生的,破产财产的范围应以破产人的财产为限,将他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中分配,是对该财产权利人的侵害。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所以,这一权利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不过是因其在破产诉讼中行使的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取回权与别除权虽然都是针对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但财产的所有者却有所不同。取回权人是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所以在破产诉讼中一般没有什么损失的风险,不像别除权,可能出现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取回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取回出租物、被保管物、寄售物等等。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抵销权原也是民法上的权利,,它在破产诉讼中的行使又有一定的特点。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清偿期限,而且结付种类必须相同,履行劳务的债不能与履行金钱的债抵销。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则无此限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不同种类的债权也要一律折合为贷币形式方可加以清偿,债权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与给付种类的区别,所以,均可加以抵销。另一方面,民法上的抵销权对债权债务成立的期间并无限制,无论何时成立的均可抵销。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仅允许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有时间上的限制,目的在于保证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追回权
    就是把企业在其他地方的财产追回~

    4、您好,请问破产别除权怎么理解?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吗?

    别除权源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比如A公司有汽车一辆,作价20万,其他财产60万。A公司有BCD三个债权人,各享有30万债权。
    如果B借款时取得了汽车的抵押权,则汽车拍卖后,B就汽车价款20万优先受偿,不足的10万转化为普通债权,与C和D按比例受偿,也就是说,B受偿金额=20万+6010/70=28.5万
    如果B没有抵押,则B的债权全部是普通债权,这时B的受偿金额是(20+60)1/3=26.6万

    5、破产别除权名词解释

    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 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6、破产别除权为什么受重整程序限制

    您好,因为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也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因为这一特征。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有如下程序

    (1)申报。《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只有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

    (2)债权人会议确认。确认财产担保债权的合法性。破产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其担保合同必须合法,在确认中重点审查房地产抵押债权,认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确认担保债权的证据。这类债权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原帐目记录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申报书,结合担保证据确认,向清算组提出别除权请求。为了尽快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可限定别除权人在分配方案制定前行使,没有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列入破产债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除权和除息的通俗解释,很不明白。

    分红扩股,股价下调,股数增加,有盈利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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