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公司股东)
1、公司法所说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是持股比例?
是这样的。
2、新的公司法是否有规定,股东可以约定股权比例
股权比例是根据股东各自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出来的,股权比例是不能约定的,但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表决权、分红权的比例,可与股权比例不一致。
3、公司法规定股东股份占比多少以上不能同行业活动?
公司的股东持 有不同比例的股权,那么他享受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我一般将持 有67%以上的成为绝对控股 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绝大数事项,都可以由控股股东说了算,那第二个我们成为持股50%以上,我们认为相对控股股东,也就是 说公回司的普通事项可以由持有51%以上的股东说了算,那么还有一个,我们称为1/3以上,也就是33.3%以上,也就是说这个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那么他股东持有的答比例不一样,所以说,所以享受的权益是不一样的。
4、设立公司时候,持股比例一定要和出资比例一样的吗?
不可以。这其实是个验资的问题,在工商注册时出资与持股比例是对应的,你如果除了资金之外还有其他优势可以让公司更好发展,可以商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具体股利分配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
5、成立公司一个股东和两个股东的区别
成立公司,一个股东的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成立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个以上股东承担企业有限责任,就是说企业欠债1000万,将资产全部抵债后还差500万,那500万就吹了,股东、法人不需要偿还。
两者只是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与年检时候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人民币,每个会计年度都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人民币。
6、股份比占有多少百分比才能有股东权益
买一股也叫股东,持股在50%以上的叫控股股东,50以下叫参股。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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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7、公司股东有哪些权限
一、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 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诸多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这个形式来达到目的的,故论及股东权利必然要谈到股东会,因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决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机关。股东会对外并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是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由于股东会属于一种合议制机关,,只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作出决议。股东的决策权是通过股东的表决权来实现的。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但该条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操作起来颇为麻烦,有待于修改或补充。笔者在办理一起非诉讼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棘手事情,下面简要介绍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位股东出资组建而成,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万元,丁、戊二人各出资5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成立董事会,甲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乙为副董事长。该公司成立后开始经济效益不错,后同一台湾商人合资成立中台合资企业,甲又被聘用为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后由于中、台双方工作人员的矛盾导致了该公司其他四位股东同甲的矛盾,四位股东一致认为甲已经不适合再担任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了,故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解决甲的问题,但甲置之不理。甲自己既不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又不指定副董事长主持会议,使得股东会议开不起来。后来其他四位股东忍无可忍,自行召开了股东会议,罢免了甲的职务。但甲认为该会议无效,拒不办理移交手续。其他股东亦无可奈何。如等待定期会议的召开,恐怕也于事无补。 通过以上案例,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只规定了一定数量表决权的股东的召开临时会议提议权,而并未规定股东对召开临时会议具有决定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不同意开会,其他股东应当怎么办?否则紧急会议将开不起来,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这不能不认为是个缺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在公司股东人数仅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否则将有悖于《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要求转让出资,如果乙股东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乙股东同意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形中剥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或者由此产生的出资转让纠纷,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中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改,使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 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通过计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通过以上例子,告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否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