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投资模式(产业基金投资模式)
1、并购基金是什么意思 并购基金运作模式有哪些
并购基金,因为全称为Buyout Fund,是从20世纪中期欧美国家发展起来的一种基金形式,顾名思义,并购基金就是指专注于从事企业并购投资的基金。
投资手法: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然后对目标企业进行重组改造,一段时间之后再出售。
并购基金运作模式
目前国内券商开展的并购基金运作模式有一下三种:
1、参与地方政府主导的并购基金
据悉,上海国际集团拟牵头组建规模达百亿的人民币海外并购基金,证券公司有望作为出资方参与其中。
2、合资组建并购基金
除与地方政府合作外,不少券商也会选择与国际知名资本巨头开拓并购业务。
3、直投模式
券商直投子公司主导发起设立并购基金。这种并购基金的资金一部分是券商自己提供,另一部分则是向社会募集。指直投模式有利于迅速转化积累项目。同时,这种运营模式很有可能成为券商未来开展并购基金的业务主流。
2、并购基金如何赚钱 六大盈利模式总结
一般国际上认为,并购基金是靠进行行业整合、产业整合进行跨国并购或者混合并购,包括一些杠杆或者一些并购工具来实现以小博大,不断整合资源的一个运作模式的基金,它是靠绝对收益来取得自己的收益。
关于并购基金的盈利模式,洪涛总结:第一种,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打包收购一些目标标地资产,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以及管理升级,再整合其他的资产进行产业重新提升,然后通过并购进行转让,以这种方式来实现收益。比如美国通用汽车,当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并购基金进去,通过各种方式打包重新再IPO。并购基金不一定是不参与IPO,可以整合私有化再IPO。
第二种,弘毅模式。比如收购江苏的一家玻璃企业,再整合其他的六、七家玻璃企业,然后打包为中国玻璃在海外上市,其整体收益量大概增长了7-10倍左右,因为是控股的原因,弘毅投入了较大规模的资金,赚的钱也非常多。
第三种,像三一重工联手中信产业基金收购德国混凝土泵生产商普茨迈斯特的全部股权。它实际上就是做杠杆收购,过程中配套有并购基金参与、协助它,可能还提供给三一重工下面的过桥融资,再撮合一些并购贷款去收购,收购完了之后占了一定的股权,但是这个股权拥有的总资产是比较大的,因为高负债收购,未来通过整合发债过桥等一些组合的方式,通过未来的经营和股权的管理,以后不排除还可以把它再吸收合并到三一重工上市公司名下。中信产业基金等于实现了一个完整的进入,然后退出的过程,这是中信产业基金的模式。
第四种,像建银国际所做的并购借壳,借壳前在资产方先进行投资,再往上市公司里注入,因为借壳的资产规模往往比较大,一投好几亿,赚的是相对收益,靠股票二级市场的差价来赚钱。如果股份比较大,未来还可以协助上市公司进行整合,不断往里装资产实现收益,这种方式也可以归类为并购基金的投资方式,但是又介于PE-IPO基金和并购基金的中间状态。
第五种,并购基金可以去收购一些资产,通过自己的整合,不一定在IPO上市,未来可以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是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再变成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也就是参谋股东,等于换股之后资产进行转让,换股,但是不一定构成反向并购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未来这种方式在并购基金中会很常见,会很多。
第六种,并购狙击模式,像被号称为华尔街狙击手的卡尔伊坎,他当年的经典案例,比如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通过不断的二级市场收购持有了3%以上的股份,就有可能争取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断的游说进行分立或者公司重组,以期股价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期公司的价值能够不断的释放或者是管理上能够得到提升,未来的股价能够走高,这样他持有很多年之后也可以退出,这也是并购基金的一种方式。卡尔伊坎还做过相关的事,比如微软曾经去收购雅虎,他曾经希望先收购雅虎公司的股份,然后进入雅虎董事会,再撮合微软对雅虎发起要约收购。在国际市场上,一般的股票价格都是比较低的,估值大都处于合理水平,有的甚至只有几倍至十几倍市盈率,要约收购的时候比市场价格甚至高出100%都有可能,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狙击手基金进行了接受要约或者是在较高价格基础上进行转让套现都可以存在一个比较大的套利空间,在国外这种方式也比较多。
3、产业并购基金模式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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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并购基金模式与案例分析2016年1-3月,共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其中30家基金规模超10亿元,基金总规模超过400亿元。近两年,多数PE私募管理人,都在积极推进或已经落地与上市公司、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与以往的私募基金单纯参与定增获取被动Alpha或者单方面募集资金发起并购基金辅助上市公司收购企业标的获取并购套利收益不同的是,私募通过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实现了定增基金的主动Alpha、解决并购基金募集资金难问题而专注专心从事行业研究、标的筛选工作、投后管理。一、“公司制”产业并购基金PE私募管理人与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管理公司作GP,上市公司做LP PE私募机构与上市公司直接成立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被投行圈俗称为“专属FA”模式,上市公司在产业领域的投资、并购多数直接委托该私募机构去尽调、筛选、投管。该模式下的产业并购基金,对PE私募机构在该领域的投资经验、行业资源实力、投后管理能力要求比较高。 此模式产业并购基金,是以公司制设立的,之所以PE私募占股51%达到控股比例,是因为在投资决策和对外投资过程中,由PE私募机构作为法人代表,产业并购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此外,在后续具体进行投资的合伙企业(具三、“契约式”产业并购基金PE作私募管理人做投资顾问,作为产业并购基金的管理人 PE私募机构寻找商业银行优先级资金和劣后投资人资金,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跟
4、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模式及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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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模式及案例研究一.A股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相关政策
2014年10月,证监会重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将取消行政审批,并提出“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大幅减少并购重组审批的政策松绑和证监会对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明确鼓励,将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借助并购基金进行并购重组。
依据市场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共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进入“蓬勃发展”期,其独一无二的新特点也在大量实践案例中进一步凸显:从投资领域来看,该类并购基金投资范围多与上市公司自身行业相关,其中大部分是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量身定制”;从运营模式来看,上市公司联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即“上市公司+PE”模式,成为该类并购基金的主要运营模式。
二.主要运营模式及相关典型案例
经研究市场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参与并购基金主要模式有两大类,即“上市公司+PE”,或“上市公司+券商(或券商系基金)”,其中作为主流的“上市公司+PE”模式又可细分为:(1)上市公司直接与PE合作设立并购基金;(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合作再
5、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收购一家公司最该关注的是公司干净与否!注意这几点:
查看公司的各种材料是否齐全
公司账目是否清楚干净
公司经营范围、年限及其他事务
关注收购价格与注册价格的差异是否划算
资产管理公司 唐兴良,一企非凡,转让!
6、私募基金收购企业的程序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7、想收购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怎么做
找到愿意转让的进行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