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普通股平均股数怎么计算
1、怎样理解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的已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12 / 12) = 156万股。
2、股票股利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
股利指股份公司按发行的股份分配给股东的利润。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
股利的分配原则
1)制度原则公司分派股利应遵循利润分配的基本程序和制度,一般不允许发生下列情况未扣除税金而分派股利;未弥补亏损而分派股利;未提存公积而分派股利;无盈余而分派股利。
2)股权平等原则股利分派时,对分派日期、分派金额等要素,在各股东之间不得有判别。
3)基准原则对认股时股款的预缴或迟缴、股票转让的过户交割等影响股东持股比例的因素,应该确立一个基准,以便具体规定和限制。
4)例外原则对于发行特别股的公司,如章程规定特别股有先行分派股利的权利,或其所受分派率高于普通股,则依章程规定行事。对新建企业无盈利而发放建业股利,可以不受上述某些原则的限制。
1、股票股利的核算公式
每股股利计算公式,每股股利=股利总额/普通股股数=(现金股利总额-优先股股利)/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股利总额是用于对普通股进行分配的现金股利的总额,普通股股数是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加权平均数)。
2、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即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该方案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增资手续后,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
2)投资企业(即上市公司股东)
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做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应当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几何加权平均数正确吗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不正确。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应当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本题考查知识点基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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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怎么计算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啊?最好有例子
你是算价格,还是算股本数量?
5、普通股每股收益计算公式是什么
1、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是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净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净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利润表中,第九条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在股票投资基本分析的诸多工具中,与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量折现等指标一样,EPS也是最常见的参考指标之一;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6、每股收益是怎么算出来的
净利润除以总股本
7、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2.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2.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如定向增发,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
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