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公司参股公司(参股公司和联营公司)
1、中金系有哪些 公司
是指汇金系券商吧。
银河证券、申银万国、中投证券、国泰君安
2、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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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公司、中投公司和中央汇金有什么关系和区别?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都是国内重量级金融国企,三者既有紧密的关系,又有明显的区别。(2007年9月29日,中投公司成立大会)(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同一个地方办公,都在北京新保利大厦。图为公司前台。)(中金公司,在国贸二期办公。)中投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关系中投公司,全称是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全称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金公司,全称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公司,持有中央汇金100%股份。中央汇金公司,是中投公司七家子公司之一。(中投公司章程中提到,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参股境内金融机构。)中金公司(03908.HK),是香港上市公司。截止2017年6月30日,中央汇金,持有中金公司58.65%股份。简而言之,中投公司管着中央汇金,中央汇金管着中金公司。中投公司、中央汇金、中金公司三家公司的区别三家公司的区别,就是定位和职能。说白点,中投公司是为国家外汇储备增值保值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是国有商业银行等重点金融企业的出资人、大股东。中金公司是央企投行。中投公司,是国务院直管的央企,定位,是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也是国内两家正部级央企(另一家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中投公司成立于中投公司的境外投资和管理业务分别由中投国际和中投海外承担。中投国际和中投海外均坚持市场化、商业化、专业化和国
3、中金公司跟中金所是不是一家公司
不是一家公司
作为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金融增值服务,业务范围覆盖宏观经济、证券和市场研究、股权与债务发行与承销、兼并收购财务顾问、股本销售交易、固定收益、自营投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咨询等诸多领域。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缩写CFFEX) ,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5家股东分别出资1亿元人民币,按照中国证监会前期任命,朱玉辰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任总经理。上市品种由沪深300指数期货首发登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4、请问中投公司,中金公司业务有哪些不同,各自主要是干什么的
中国投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0亿美元资本金来源于1.55万亿元特别国债。中国投资公司从今年3月份开始筹备,目前各项工作已基本就绪。中国投资公司当前所从事的外汇投资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公司将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 中国首家合资投资银行
中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1.25亿美元。
中金公司的股东包括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名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战略要地—香港、上海和深圳,设有子公司、分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这一市场服务网络使中金公司得以时、准确地把握中国资本市场脉搏,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投资银行和证券服务。
自成立以来,中金公司的业务不断发展,现有七个主要业务部门投资银行部、资本市场部、销售交易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资产管理部和直接投资部。,中金公司还设有完整的后台支持部门以及信息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
经中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中金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
5、什么是联营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及区别?
联营公司指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若A公司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联营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间
三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6、法律单一企业和联营企业和公司的区别
一.企业和公司的概念
企业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原意为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用以指"应用资本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实体" 。企业概念反映了两层意思,一是经营性,即根据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获得超出投入的资金和财物的盈余,企业的经营的目的一般是追求营利性;二是反映企业是具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实体。由此可见,企业基本上是属于一个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企业概念本身并没有反映出参与企业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长期以来将企业看作为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而相对稳定的经营组织,都属于企业。
公司源于英语中的"pany",据有关学者考证中国从19世纪中后期把公司看作外国企业的集合名称,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一词泛指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 各国一般都是把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而加以推广。由于各个国家公司的形式具有差异,如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使用公司的含义比较宽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种类也很多,特征各异,所以要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也很困难。我国的公司法也没有对公司下完整的定义。根据《布来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公司是"为经营商业或工业企业而设立的团体和联盟",其形式可以是法人型的公司(corporation )、联盟(association)或是合股公司(joint-stock pany )。
在美国,实际上公司并不限于作为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医院、教堂、学校,足球俱乐部、演艺和出版单位等,也可以依法成立公司。这些公司在有的州是按照非营利公司法设立的,其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其利润只能用于慈善、教育或科学目的,即公司还承担了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在其他各国也都有类似的非营利性的公司。,在现代又不能简单地把公司等同于企业。
从逻辑关系上,企业与公司概念的外延应是交叉的。这就是说一部分企业属于公司,多数公司是企业;企业不只是一种公司形式,相反称为公司的也未必都是企业。企业的概念着重反映某一组织的经营的性质,因而较具有经济性;公司所反映的是一个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体,更具有法律性。
本教材所指的公司就是一种企业形式。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司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这些表述在客观上还是包含了公司的一些基本特征。公司概念中一般离不开三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经登记后公司正式成立;二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这个意义上,公司可以被定义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一人公司的存在,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挑战;从公司应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角度,公司的营利目的也受到了质疑。
二.企业的分类
(一)传统的企业类型
在西方,按照私人投机冒险要求扩张资本、规避风险的逻辑,企业一般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法律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同其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后者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法国、德国,认为自然人从事商事活动并以其作为经营性职业的就是商人,通常只需进行商事登记即可,一般适用民法调整。
在我国,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这被称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其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个人经营并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可以设立私营企业,并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经生效实施,即标志着个人可以依法设立独资企业。今后是否需要在法律上继续区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2.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成立共同占有使用的财产、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1997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除了普通合伙之外,还有有限合伙和隐名合伙。我国目前对这两种合伙尚未明确规定。所谓"有限合伙"(1imited partnership)是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全权管理企业经营,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几乎没有管理权,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负个人责任,最大的风险不超过其投资到合伙企业的资金总额。隐名合伙是指某些合伙人不公开其身份,未登记为合伙人,或者合伙本身未进行商事登记的事实上的合伙。
法国、德国是把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实际列入了公司的范畴。对于隐名合伙则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法律所规定的隐名合伙是指未经登记及公告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而德国法上的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出资为隐名合伙人,营业方为出名营业人,在法律上隐名合伙人类似于上述的有限合伙人。
3.公司企业(pany),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无论是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直接经营的企业,还是以家族等较为复杂的形式出现的合伙企业,这些企业都无法克服本身固有的缺陷,即出资者责任的无限性、企业规模的局限性、组织的不稳定性和投资的短期性。这些企业无法满足社会化大生产对企业组织形式关于资本的集中性、企业的永续性和投资风险的分散性等基本要求,于是以公司形式为特征的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企业就应运而生了。,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可以依法设立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法国法律认为这是全部或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的法人;而这类企业在英美国家被称为合伙,由专门的合伙法调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另一种公司形式。
(二)新中国成立后传统的企业类型
我国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一直是按所有制的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中,各种形式的公司和合伙企业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企业管理上往往还维持着所有制的标准。例如,全部自然人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企业登记分类时被列入私人企业之中。
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称国有企业,一般是指由中央或地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源自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由农村社区或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又有城市集体所制企业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之分。
私营企业则是企业的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投资形式既有个人独资型的,也有合伙型和公司型的。现在,在媒体上经常出现"民营企业"、"非公企业"的概念就是为了区别于以公有为特征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企业,体现的是各种私人资本的组合。
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资本有条件的进入国内市场。外国资本的投资的形式有三种,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称为"三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三)其他形式的企业类型
1.合作社是历史上在传统企业形态之外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主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企业事项时按照"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一般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在西方国家,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的企业来抗衡私有制和私人企业,如设立住宅合作社等。我国也有这种形式的企业。
我国在小型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一种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这是具有合作制的一些特点,结合公司股东的投资形式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形式。例如在议事规则上,有的事项按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有的重要事项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有的学者认为,在建立了公司制度以后,可以不需要这种形式的企业了。
2.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在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我国的《民法通则》对联营企业作了专门规定。联营企业又可以分为法入型联营企业(或称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或称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以及松散型联营企业等三种类型。
法人型联营企业实际上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联营各方出资构成的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各方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这类联营企业应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合伙型联营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联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联合各方共同进行,一般没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民法通则》中关于合伙性的联营主要不是指自然人,而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营实体,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
松散型联营企业,是联营成员之间依据协议就产、供、销某个环节的进行协作,联营各方各自进行生产经营,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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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这三者有什么区别.”一、单一企业法人,我理解是按照投资主体来区分的,单一投资主体为单一企业法人,如国有独资公司;二、企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联营企业法人;三、联营企业法人,也就是法人型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出资构成的联营企业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各方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7、会计中区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究竟“联”跟“合”有什么区别?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