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反对是否可以重整(共益债务)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完全可以!
2、我想请问债权人在破产重整期间如何
需要等待重整完毕
3、企业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债务进行剥离处理,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这个属于规避法律,损害当事人利益。
4、破产程序中的重整计划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是股东,破产重整制度的立法原意就是实现企业再生,所以允许股东提出重整申请。因为股东对企业经营状况最清楚,所以在国外多数是企业股东申请企业重整。
5、什么是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6、请解释“公益债务”
http://.la-lib./zt/2313.asp
共益债务则可定义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企业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
根据这些标准,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应当包括(1)破产财团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具体包括因管理而支付的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因变卖而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分配而支付的公告费、送达邮费等。,还有聘任相应工作人员的报酬与费用。(2)有关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本身的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清算组为收取债权或行使撤销权,或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他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它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他人以破产企业或破产财团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时,清算组以破产财团名义应诉所应支付的各项费用。(3)清算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报酬及劳动保险费用。无论清算组采取何种方式产生,清算组的工作都应当是有偿的,该有偿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是保证破产程序在清算组管理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故应列为破产费用。(4)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税款。对于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的处理,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先于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以及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分配,并未对其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抑或开始之后做出区分。
共益债务的范围包括(1)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2)清算组选择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3)他人对破产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4)因破产财团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5)清算组的职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不是一回事,没有谁包括谁的问题。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与清偿比较特殊,优先的顺序是第一位的。循以下原则进行(1)优先拨付与清偿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满足。而且,由于该费用与债务的满足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故即使是享有优先分配权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前所欠国家税款,也只能后于该费用和债务而获取分配。(2)随时拨付和清偿的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不依破产分配程序、根据破产案件处理需要随时得到满足。不论破产程序进行到哪个阶段,均应随时满足该费用和债务的需求。该原则还要求,在程序进行中,清算组应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进行及时的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及时做出处理。(3)足额支付和清偿原则。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花费和欠负多少,就应全额拨付和清偿,如果不能足额拨付或清偿,破产程序应当即时终结。破产财团不敷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如果因清算组的过失未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增加,可对清算组负责人或其成员课以连带负责的义务。
7、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
为了全体债权人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即能让破产企业多还钱给债权人,后而欠的钱。
企业还没破产时,只签订了购买原材料的合同,还没付钱,对方也还没发货,进入破产时,虽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了债务,生产出产品出售后,可以赚点钱来还给债权人,这样是划算的,之前为购买原材料而发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供应商如果不放心,怕破产企业没钱支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