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
1、股权确认诉讼有哪些类型
(三) 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 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 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例如:当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完全时,公司可以对其提出诉讼,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前提,即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否则要求股东继续出资或者完善出资手续就没有依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股东则必然涉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因为公司不承认被告的股东资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认的意思就足以达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诉讼。如果是承认被告的股东身份,更无需通过诉讼再确认一遍。因此,当公司对股东单独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股东不做任何辩解,将自己的股权同意变更到其他股东名下,极有可能属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被诉人股权财产的行为。法院对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审查,不应予以受理。 3. 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直索。《公司法》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1965年香港股灾是香港股市于1960年代的第一次股灾,主因是广东信托银行挤提事件。恒生指数在这次股灾跌了四分之一。
随著1960年中华煤气的上市,以及1961年怡和洋行与九龙巴士的上市,再加上因中国大陆的三年困难时期,大量新移民涌入,导致香港股市及香港楼市出现不健康的繁荣现象。虽然在1961年6月14日爆发廖创兴银行挤提,1个月后董事长廖宝珊受打击因脑溢血猝亡,但由于楼市股市互相追逐,成交额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高,然而却隐伏了香港银行体系的危机。自恒生指数于1964年7月31日以100点为基数起,曾于1965年1月29日上升至103.53点,半年内只上升3.53%,已显示出市场的忧虑。
在1965年1月26日,小型银行明德银号发生挤提,到1月30日因对地产放款过度宣布破产。而于2月6日,广东信托银行同样发生挤提,不出两天,2月8日宣布全线停业。当天下午即波及多间华资银行,包括当时最大华资银行恒生银行,以及广安银行、道亨银行、永隆银行等银行,并继续蔓延至远东银行及广安银行,并波及澳门。香港政府即时安排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无限量出资支持恒生银行、远东银行及永隆银行,渣打银行则支持道亨银行及广安银行。事件到2月10日暂时平息,广东信托银行最后亦宣布破产。
然而,市面谣言仍然针对恒生银行。同年4月5日,恒生银行于一天之内失去六分之一的总存款,至4月10日与汇丰达成协议,以5100万港元出售51%股权予汇丰,挤提潮即告平息。当时全港最大华资银行即变为英资汇丰的附属公司,事后引起各方议论。
同年11月25日由邱德根创办的远东银行再次遭到挤提,汇丰应财政司要求,宣布对该行作出无条件支持,直到1969年该行被万国宝通银行收购为止。1966年9月15日,汇丰根据财政司的命令接管有财政困难的有余银行,
由于这次金融风波,恒生指数由1965年1月29日103.53点下跌到11月30日77.95点,跌幅达24.71%。
1967年香港股灾是香港股市于1960年代,继广东信托银行挤提事件出现的另一次股灾。
恒生指数由1965年11月30日77.95点开始回升,1966年2月28日升至85.81点已是当年最高点,市况并无复元之象,之后辗转反覆下跌。
1966年5月中国爆发文化大革命,继而于1967年引发六七暴动,令香港市民一时人心惶惶。加上有谣传指解放军要越过深圳河驱逐英国势力解放香港,掀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次移民潮,大批外藉人仕以至世家子弟均大力抛售股票物业离港,制造大量财富转移。
香港证券交易所曾两次宣布停市共10天。1967年8月31日,恒生指数报58.61点,创出有恒生指数以来最低纪录,由1966年高点计算跌幅31.70%,如计及银行挤提潮之前的跌幅,达43.39%。由于当年只有香港证券交易所,市场参与者以外藉人仕及所谓高等华人居多,一般普罗市民极少参与,加上年代久远,所以较少人提及。
1973年香港股灾是香港股票普及化后第一次股灾,亦是香港股市史上最大规模的股灾,恒生指数于一年内大跌超过九成,数以万计的市民因此而破产,甚至自杀。
多间证券交易所成立
1969年由李福兆先生牵头的一群华资经纪暗中筹备一间华人的股票交易市场远东交易所(The Far East Exchange Limited),并于12月17日开业,由此开始了普罗市民参与证券及股票买卖,当时恒生指数于12月29日创下160.05当年新高,其后股市节节上升,1971年9月20日创下406.32新高位,不足两年上升1.5倍。
其后两间以华人为主要对象的交易所先后成立,1971年3月15日由当时的金银业贸易场理事长胡汉辉等倡议的金银证券交易所(The Kam Ngan Stock Exchange Limited)开业,1972年1月5日由陈普芬等人创办的九龙证券交易所(The Koloon Stock Exchange Limited)成立,1970年1月20日由新界领袖陈日新创办的亚洲证券交易所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计划在1973年2月18日正式开业。为了阻止更多的证券交易所成立,政府公布《1973年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The Stock Exchange Control Ordinance),重罚经营未经认可的交易所之人士及抑制证券交易所之增加。至此四会并存的局面形成,并维持至1986年四会合并为止。可见当年证券及股票市场发展之炽热。
1990年日本发生的一场股灾因其引起的经济衰退期限之长、程度之深而让世人瞠目,它在日本引起的恶性后果可比于美国30年代的大萧条。
从8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有两个极端的表现。1986年,日本经济走势平稳,由汽车、电子、集成电路等行业带动,实力逐渐增强,年底经济企划厅宣布又一次景气来临,即为时长达4年之久的"平成景气"。至80年代末,日本汽车已称霸全世界,日本的产业在西欧、拉美遍地开花,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逼伏在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之下。然而1990年的一场股灾几乎将日本几年来的成就全部毁灭。这次股灾因其引起的经济衰退期限之长、程度之深而让世人瞠目,它在日本引起的恶性后果可比于美国30年代的大萧条。?
风云骤起
由于日本经济的强劲长势,这场股灾的来临似乎显得突然。股灾爆发后一段时间内,人们还一直认为实体经济并没受多大影响,或许其中还有日本业界保密口风很紧的原因,直到爆发一年之后人们才真正意识到日本经济受到了多么大的震动。?
进入"平成景气"以后,日经平均指数(图1)由1985年的12000点持续上升,在1987年10月17日"黑色星期一"的西方股市大风暴中,短期下沉后率先"复活",从而带动了全球股市的回暖。以后,股价一直呈强势上升。为此,经济理论界的人士得出积极的分析,认为日本经济增长势头强劲是促使日本股市大涨的主要原因,而证券业内则有人看好50000点大关。然而,自1989年年底交易所最后一次开市日经平均股指高收38915点后,不可遏制的暴跌就象意外的狂风骤雨劈面向人们袭来,一夜变巨富的美梦化成噩梦深渊,恐慌情绪笼罩着投资者的心。1990年10月日经225种股票平均指数跌破20000点。1991年上半年略有反弹,旋即转入更猛的跌势。1992年4月1日东京证券市场的日经指数跌破17000点的心理大关,股已民陷入了绝望情绪中。8月18日日经指数再创14309点新低,基本上回到了1985年的水平。1993年一季度仍徘徊于16000-17000点之间,1994年年末略有上浮,上摸20000点,以后直到1995年12月底,即又过14个月后才再次突破20000点,收盘在20011.76点(12月28日)。?
膨胀有因
日本股市暴跌后,经济学界把80年代末期日本由股市的狂热造成的过热经济增长称作典型的泡沫经济。股市遭重创后,泡沫经济也就随即破灭。这就是90年代世人所看到的日本现象。?
1985年9月,西方5国财长在美国签订著名的"广场协议",决定提高其它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因为美国连年出现巨额贸易赤字,现行美元汇率虽然在各国一致干预下仍难以维持。日本由于与美国贸易摩擦最为剧烈,日元首当其冲,一年左右上升了1倍以上。日元升值使日本的出口主导型经济受到极大冲击,为了刺激经济的回升,并实现由出口主导型向内需主导型经济结构的转变,日本政府实行了金融缓和与自由化的政策。从1986年1月到1987年2月,日官方连续5次调低贴现率,使之降低至低于同期西方各国贴现率2.5%的水平。这虽然使许多受日元升值影响的企业迅速摆脱了困境,但同时也种下了恶果。日本国内储蓄一直很高,加之金融缓和造成的货币供应扩张以及外汇盈余的骤然膨胀,一股庞大的过剩资本逐渐在容量有限的日本经济中生成。这笔过剩资本除了一部分寻找海外投资市场外,大部分在国内涌入投资收益相对较高的资本市场,抬高了股价和地价。日本政府在实施金融缓和和自由化政策的过程中犯下了两个错误:1.急于求成,速度过快,过高地估计了日本国内市场的吸引能力。日本国土狭小,人民注重节俭美德,投资意识强,这些决定了日本的消费市场不可能迅速大规模扩张,内需主导型经济难以短时间内形成。2.未采取控制过剩资本流向的措施。金融自由化的过度自由扩张了它的负作用,投机成分过浓。因此,日本政府在金融政策上的急于求成是诱发股市暴涨的最根本原因。?
3、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股权转让纠纷的区别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确权纠纷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公司并不参与诉讼。
在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4、股权确认纠纷有哪些情形
股权确认之诉的分类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对于此类诉讼,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
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权使股东和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内容,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诉讼要求确权,就是因为在主张股权使得不到公司的认可。第二,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的意思比较复杂。由于公司使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过特定主体来完成的,这些特定主体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东会决议,可以使控股股东,可以使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认原告股权的意思可以来自于以上任何一个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的。
由于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的意思听命于其他主体,与股东相对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此时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
在实践中,导致原告提出股权确认之诉的原因有下面几个:
第一,原告是隐名股东,其在主张和行使股权时遭到拒绝。
第二,原告时挂名,冒名活借名股东,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要求享受公司利润而遭到公司拒绝。
第三,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第四,原告没有出资,出资不实,他人垫资等情况导致公司不承认其股东身份
第五,法律手续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导致公司不认帐。
第六,投资与集资的争议。有些情况下投资与集资在表面上区分不开,公司认为是集资和借款,而股东认为是投资,双方发生矛盾,形成诉讼。实践中,许多公司或企业因资金困难,于是便私下招人集资入股,但这些所谓股东的名称却没有进入工商登记档案。当公司或企业效益好转时,企业不想让这些集资的人或出资人参与分红,而这些自认为股东的出资人便要求其股东身份。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按借贷法律关系处理。当然也有的公司实际上是增资扩股,但故意不完善相关手续,在公司产生巨大利润时,公司借故不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5、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审查股权转让款交付情况吗
从完整的履约情况看,应考虑是否已经支付。
6、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和股权转让纠纷的区别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确权纠纷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股权转让纠纷是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公司并不参与诉讼。
在实务操作中,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7、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股权转让纠纷是否能合并诉讼
严格来讲是不可以的,但部分法院会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审核转让方的股东资格问题。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