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债券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1、险资债权计划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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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可能在8月份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通知》,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系统性规范,投资A股上限最高可达20%。有4000亿险资将进入股市,对股市股民都是利好。
2、请问谁有清科研究中心历年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研究报告?单年的也行。跪谢!!高分悬赏
清科研究中心今日发布了《2013年中国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年度研究报告》,根据该报告,2013年无论是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募集支数,投资起数,退出笔数,还是对应的总资金规模,都较2012年有了较大的发展,总体形势较为乐观;,在政府楼市调控政策主导方向趋稳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私募基金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就现状而言,当前中国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主要还是社会高净值人士,尤其是对于融资渠道相对匮乏的本土机构。机构投资者由于法律法规等的限制,难以成为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为合法规避政策限制,不少机构投资者借道政策对不同机构类型的差别进行投资管理,这一方法也成为了现阶段房地产私募基金募资的一个备选方案。
公募基金——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房地产基金进行合作
2012年11月1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开始施行,公募基金获准进入股权、债券等另类资产投资领域,《办法》规定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就在《办法》发布的同年同月,嘉实基金成立嘉实资本子公司,并在2013年2月通过该子公司与盛世神州合作推出盛世美澜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嘉实资本发起“嘉实资本盛世美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2.00亿元人民币(6.2162, -0.0088, -0.14%),其中优先级资金1.40亿,盛世神州认购劣后资金0.60亿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940.00万用来购买项目公司94.0%股权,剩余资金1.91亿元以银行委托贷款给项目公司。
保险资金——有望成为房地产基金募集新突破口
保监会在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已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投资房地产基金铺下政策基础。2012年,保监会的新政“13条”更是放宽了险资运用的范围,保险机构也逐步进入房地产基金领域。
2013年8月,瑞银公租房基金完成首期募集。该基金是由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公司、上海市虹口区公租房公司、太平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微博]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我国国内首支投资于公租房并持有其所有权的投资基金,将投资于虹口区已开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作为主要出资方的太平资产则是由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荷兰富杰保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机构合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占股60.0%。
3、律所作为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怎么写年度监督报告?
律所作为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独立监督人怎么写年度报告呢?按自己的想法写呗。
4、债权投资计划是什么?
就是对公司债券进行投资作出的详细计划啊,对要进行投资的公司的债务状况、收益情况、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等做出规划。
5、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为什么有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第六十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一)投资计划受益人;(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第六十三条独立监督人与受益人正式签订有关合同前,应当提供中国保监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第六十四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八)列席受益人大会;(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十五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第六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第六十八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六十九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项目方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6、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
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区别主要有
1、投资范围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限定了债权计划主要是用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而信托计划范围更广,除了基础设施还能做工商企业类,证券市场投资类,房地产类,等等投资范围,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大。
2、产品安全性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有可能通过私募基金公司发行成私募产品,有可能通过资产交易所的债权转让发行成债权转让的产品。而信托计划就是指信托公司管理,通过信托公司风控的产品才能叫信托产品。
3、管理人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信托计划管理人只有一类,那就是信托公司。
4、产品结构设计可能不一样。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如果通过私募基金的形式来做,和信托公司发的产品在结构上相似度就很高。如果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来发行产品,那么结构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样。投资起点也会和标准的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不一样。
7、购买债权与代替偿还债务有何区别?
有区别,购买债权属于债权转让,债权人愿意转让就能生效,只需要告知债务人就行。代替偿还债务属于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有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