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算关联方资金占用吗(关联方资金占用

股票知识 2023-01-28 20:25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关联方资金占用费 相关的税收政策,如何规避?
  • 大家,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 IPO审计里,什么叫关联方资金占用?
  • 关联方资金占用属于内控制度哪方面的错误?
  • 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 从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吗
  • 1、关联方资金占用费 相关的税收政策,如何规避?

    相关税收政策无从知晓,但就从业经验,探讨如下
    如果资金出借及占用双方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两种选择
    1、资金占用费,资金出让方出具“资金占用费”发票,交营业税,需要到地税部门开具,收取方交税,资金使用方全额作为费用入账,虽然税额低,但总体上利益流出。适合利益相关不大的企业。
    2、服务费资金出让方提供劳务发票,交增值税,自己开发票,收取方交税,使用资金方抵扣税额,虽然税额高,一方交税,另一方抵扣,总体上利益未变。适合母子公司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资金占用

    2、大家,向关联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这里“公允交易”的判断标准,个人认为应当使用银行贷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过去的信用记录、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风险水平后确定的利率。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3、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4、IPO审计里,什么叫关联方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就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呗。比如应付账款就是你对别人的资金占用,而应收账款就是别人对你的资金占用。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通常来说就是母子公司或者子子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呗,通常就是应收应付款项的超期,因为作为关联方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因为往来款项的超期而相互起诉,也不会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从审计角度上来说,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如果金额过高,会使个别报表的资产或负债项目增大呗,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

    5、关联方资金占用属于内控制度哪方面的错误?

    在IPO的发行条件里,企业必须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以实现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效果和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控制目标。

    6、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公司关联交易的利弊及防范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有关联关系的各方。我国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目前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来为企业带来益处。,合法的关联交易便成为了经济、便捷和有效等因素高度统一的重要手段。交易的积极意义
    1、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率。关联方相互了解、可避免信息不对称,交易能高效有序地进行,可以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发生纠纷后也易协调解决。
    2、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可以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向集团化和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3、通过转让价格等安排,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助于公司的发展。
    但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忍剑,从长期来看,关联交易产生的后果也会对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也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 。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例如,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由于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
    ,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使潜在的客户不愿意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的商誉将受到很大伤害,也不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公司为避免风险,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
    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
    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关联交易对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所以公司从事关联交易一定要慎重,以免使公司陷入泥潭。

    7、从关联方拆借资金是合法的吗

    企业之间不能否相互拆借资金,过去都是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讲的,据说这样做扰乱金融,所以不允许。1993年公司法施行以来,这种看法也没什么改变。合同法借款合同由于并没有明确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只能是银行,所以就有了企业之间到底能否相互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企业无外两种,一种法人,一种是非法人。企业法人都有自己的章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不能将企业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要看该企业法人的章程是否允许。,企业法人借入资金章程都是允许的,不论向谁借都可以,企业法人借出资金,董事长、执行董事、厂长、经理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如果企业是公司的话,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公司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就属于违章挪用,是要受到责任追究的。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事实不能、客观不能,所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各种无效合同。说是相对无效或者效力未定的合同都可以,只是没什么实际意义。有意义的是出借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章程主张无效,提前追回借款,并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法人,特别是公司,只要不是银行,过去不能出借资金,现在有合同法就是更不可以的事情。活口只在合同法第52条上,出借资金符合章程、履行了必要的表决批准手续的,那就是有效的。
    非法人企业看起来问题似乎更简单一些,实则不然。因为非法人企业里论简单,只有一个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简单,因为法定代表人、业主都是说了就算的。合伙企业里执行合伙有没有权力出借企业资金,也要看合伙协议是不是允许、允许的话,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般而论,企业之间是不能相互拆借资金的。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还可以象从前那样,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有认定合同无效和处罚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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