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权益变动公告(新三板最少买多少股)

股票知识 2023-01-28 20:33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新三板对权益变动公告是5%还是10
  • 新三板半年报是否不需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新三板 什么情况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 新三板股票说的分红是不是会很难兑现
  • 新三板最少要买多少股
  • 1、新三板对权益变动公告是5%还是10

    在挂牌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2、新三板半年报是否不需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需要批露,要批露的有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

    3、新三板 什么情况下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参见主板市场披露制度

    4、新三板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新三板法律法规
    综合类(18部)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0.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0.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0.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0.10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0.11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1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
    0.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0.14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0.15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0.16关于做好材料接收工作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0.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0.18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一、挂牌相关(14部)
    (一)200人以下公司(6部)
    1.1.1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
    1.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1.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第二次修改)
    1.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1.1.6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200人以上公司(3部)
    1.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三)模板文件(5部)
    1.3.1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报告
    1.3.2xx证券公司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推荐意见(适用于已挂牌公司)
    1.3.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
    1.3.5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股票发行相关(8部)
    (一)已挂牌公司不超过200人(6部)
    2.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2.1.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二)已挂牌公司超过200人(2部)
    2.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3)——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2.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4)——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三、资产重组相关(5部)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3.2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
    3.3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
    3.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3.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四、优先股相关(5部)
    4.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4.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4.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4.5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五、收购相关(2部)
    5.1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六、信息披露相关(10部)
    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6.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修订)
    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挂牌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
    6.4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6.5关于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6.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填写说明
    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6.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6.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6.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七、主办券商相关(4部)
    7.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7.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7.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
    八、投资者管理相关(4部)
    8.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修改)
    8.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
    8.3买卖挂牌公司委托代理协议
    8.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九、交易及监管相关(13部)
    9.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9.2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9.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9.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9.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9.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9.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9.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9.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9.1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9.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
    9.13关于做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十、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相关(7部)
    10.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10.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10.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公司股票挂牌业务指南(试行)
    10.4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性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10.5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变更业务指南(试行)
    10.6《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风险揭示书》参考文本
    10.7《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
    十一、其他(7部)
    11.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1.2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11.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11.5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11.6新三板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期
    1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算账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5、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方法,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告
    1、决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审计、评估结果公告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3、发行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4、法律意见书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五)审核
    1、股转公司的审核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三条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证监会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1)备案的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2)备案的审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2、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二条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挂牌手续。
    三、定增注意事项
    (一)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价依据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新三板的定增价格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可在确定发行对象后,与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即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的,则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时,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向合格投资者询价,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新三板股票说的分红是不是会很难兑现

    不是。
    但新三板上市公司多处于公司创业其,需要大量资本金,,一般不会进行现金分红。

    7、新三板最少要买多少股

    一手,即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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