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是大利好(子公司破产对上
1、上市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破产后,员工能得到什么补偿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吸收全资子公司是不是利好
是利好,是很普通的利好。
3、控股子公司融资4亿是利好还是利空?
是利好。
有人愿意投入4亿巨款,说明看好该公司的未来。
不大可能随意扔钱,应该是在详细调查、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的战略投资。
4、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是同一法人.现子公司想要清算或破产,那子公司的债(供应商货款和职员工资)母公司是否...
是的,国家储备金都是真金,而期货普通交易者只是投机,是没有机会拿现货的。
5、上市公司占30%控股股东破产对上市公司有什么影响?
这个影响,应该是一个重大打击。
控股30%的大股东破产,他的30%的股票应该已被司法冻结,就等拍卖了。
不知这位大股东是否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参与,公司的损失还要大些。
6、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怎么处理?
在我国,资不抵债并不一定意味着破产清算,上市公司中许多ST和PT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仍然持续经营。对于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而言,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迫使母公司倾其全力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鉴于此,如何对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子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所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处理超额亏损存在的误区 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进行合并,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即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 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如何处理呢?事实上,第27号国际会计准则(IAS27)对此早有规定。IAS27第27段指出 “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IASC,2001) 上述规定意味着,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必须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予以反映,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超额亏损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只有当合同或章程明确要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承担弥补超额亏损的义务,且少数股东有能力弥补这种损失时,才可将超额亏损分摊给少数股东。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这一规定可谓用心良苦,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母公司通过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或者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试想,倘若超额亏损可以不合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时不消除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实现利润)的情况下,母公司便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可见,只有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部合并,才可抑制母公司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作为藏污纳诟、粉饰报表“工具箱”的企图。出自上海会计师事务所
7、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破产会影响母公司声誉吗
必须会啊,母公司的财务报表里含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信息。
一般资不抵债才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