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的特征(共益债务)

股票知识 2023-01-28 20:33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抵押有哪些特征
  • 抵押权的特征
  •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 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 什么是别除权,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 共益债务的问题
  • 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
  • 1、抵押有哪些特征

    这个不能绝对的和股票相比较,但是肯定比储蓄合适。

    2、抵押权的特征

    不可以 周末股市停市 不能进行交易

    3、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型的。。。最近表现一般了
    分红是每个基都会有的

    4、什么叫做“破产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
    由于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就此物行使权利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5、什么是别除权,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6、共益债务的问题

    在实践中,共益债务时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管理人与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对共益债务存在与否或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
    第二种情形是其他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第三种情形是债务人对共益债务有异议。
    在上述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况下,其当事人如何确定,很少有人探讨,笔者认为,
    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
    第二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或职工的最终权利的实现比例,应允许异议债权人或职工对共益债务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异议债权人或职工,被告为共益债权人以及债务人。
    第三种情形下,有人认为应由管理人提出异议,债务人不应享有异议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因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代表破产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赋予债务人异议权的原因在于:共益债务的存在与否或数额多少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数额,甚至影响到债务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债务人有对共益债务加以否认的动因,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为了破产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省破产费用,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7、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说明一下什么是共益债务

    为了全体债权人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即能让破产企业多还钱给债权人,后而欠的钱。
    企业还没破产时,只签订了购买原材料的合同,还没付钱,对方也还没发货,进入破产时,虽然破产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了债务,但是生产出产品出售后,可以赚点钱来还给债权人,这样是划算的,之前为购买原材料而发生的债务,就是共益债务。另外,供应商如果不放心,怕破产企业没钱支付,可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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