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壁垒,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票知识 2020-03-14 09:00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摘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正式表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分别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正式表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分别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经济社会转型、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4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基础工程。围绕这一过程形成的数据信息网络、法规标准体系、激励惩罚模式等,将改变不同社会行为主体相互识别、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式,提升政府引导市场、管理社会的能力。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准确识别市场主体、记录其经济行为并有所奖惩,市场主体才会有敬畏之心,才会逐利、而不唯利是图。市场越是有效,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性越小,越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方面,发展方式转变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评价标准日趋多元。只有建设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汇总方方面面信息、综合评判,引导政府和市场主体沿着科学发展的方向前行。

    在经济社会转型方面,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凸显,加大了政府实施有效社会管理的难度。面对城镇化过程中快速迁徙的人口、市场经济条件下频繁变更的法人,只有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才能解决“谁是谁”的问题,才能抑制法律管辖之外的社会失范行为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在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方面,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需要全面提升中国企业、中国公民国际声誉,打造软实力、形成影响力。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主体的权威信用评价应主要由我国征信评级机构做出,失信惩罚过程应主要在国内完成。

    ——关于部门职责的统分结合。《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确定的33项具体工作,大多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分头完成。

    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必然要“统”,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壁垒。《纲要》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解决信用信息的统一问题。这一领域有大量工作要做,其中,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分类管理制度应优先建立,以减少各部门因标准变化导致的调整工作量。

    ——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分工。《纲要》明确,“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原则。从流程上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一是基础数据模块,功能是收集整理所有主体各类涉及信用的基础数据;二是数据挖掘模块,功能是挖掘海量信息,得出有价值的信用结论,有条件情况下给出信用评级;三是推广使用模块,功能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建立奖惩机制,达到约束信用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信用行为的目的。政府与市场在这三大模块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在基础数据方面,政府是最主要的拥有者,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市场化机构只应持有某些领域的局部数据,依法依规使用政府提供的数据,参与政府数据库及相关网络建设。在数据挖掘方面,市场化机构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不仅不能越俎代庖,对信用主体总体信用状况给出定性评价,而且应尽量减少对市场化机构评级的干预。而推广使用方面,政府与市场有着严格的分工关系。政府主要围绕自身行政职能采信、使用信用产品,市场化主体则主要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将信用信息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关于风险防范。

    与此前几稿相比,《纲要》将防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类潜在风险,摆在了更为突出的地位,设立专门的小节加以论述。

    信用形成的本质,是根据行为主体过去的行为记录,对其未来可能的行为模式给出概率意义上的判断。这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万能的,它替代不了其他“基于信用主体客观能力对其未来行为模式”给出的判断。随着政府、市场对信用信息的依赖,在微观上,必须防范先期恶意积累信用信息、而后一次性挥霍信用的“旁氏骗局”行为;在宏观上,则必须防范由信用评级出现系统偏差、信用经济过度膨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关于实施支撑体系。

    《纲要》的另一大亮点,是提出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三大专项工程。各级政府是信用基础信息最主要的拥有者,依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最好的支持。长期以来,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在这两个领域开展专项工程,将弥补短板,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覆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各级政府大量人财物资源的投入,为此,《纲要》提出要“将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在此背景下,应主要考虑盘活财政供应人员存量、调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将政府有限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投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中央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土部门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方面的一些成熟做法,先行先试,明确编制、预算问题,使地方有例可循。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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