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式重组(预充式重组人白介素)

股票知识 2023-01-29 14:24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三者之间的关系式什么?
  • 公司重组、破产重组与清算PPT(46张)
  • 南方证券的清算重组
  • 什么叫清算重整
  • 重组人白介素2的介绍
  • 结算和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是清算期间
  • 1、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三者之间的关系式什么?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既有横向的并列关系,又有纵向的包含关系。
    1、横向的并列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2、纵向的包含关系
    在提出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当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则完全结束破产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不能被法院认可,则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关系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构成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块基石,现代破产法律制度就是由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整合而成的,这三部分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共生共存、缺一不可的。所以,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一个包含三层含义的综合概念,而远非“破产还债”这一层含义了。这是现代意义上的破产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的一个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概念向现代意义破产概念的这种转化,标志着破产法律制度内容的丰富化和多样化,也表明破产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综合性和多元性。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现代文明国家通常奉行的立法体例结构。我国破产法尽管姗姗来迟,从它1986年年底产生直到今天也不过只有15年左右的时间,,这部法律一经产生,就使它融合到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行列,就奠定了由清算、和解与重整等三大法律制度形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形式。这是它值得充分肯定的先进之处。毫无疑问,这种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立法结构形式应当为将来修订的破产法所承继,换而言之,我国将来制定的统一破产法典应当由清算、和解和重整这三大块内容组合而成。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清算、和解与重整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对此可以设想有三种选择模式第一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依其通常的逻辑顺序予以纵向排列,使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先行后继的纵向推进关系。这里又有两种组合方式一是将清算程序前置,先清算后和解,然后再重整。这种做法姑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就是这种组合方式。二是将和解前置,先和解,和解不成再清算,或者先和解,和解成功后,如有必要也可以转化为重整。这种做法为英国法所采,称为“和解前置主义”。依此立法例,和解是任何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二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三者并列,它们都统一在破产程序这个大概念下,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这种模式可以称为“三者并列选择适用主义”。当事人选择适用清算程序的,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在和解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依破产法中有关和解制度的规定从事和解活动。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第三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与和解并列,成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这种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选择适用的,它们称之为“和解分离主义”。依此立法例,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申请清算的,依清算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和解的,依和解程序进行。在清算程序中,当事人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重整协议,也可转化为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在和解程序中,若发生需要清算的事由,则也可转化为清算程序;若双方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这种选择方式同第一种显有区别,与第二种也有所不同。在第二种选择方式中,清算、和解与重整是作为三种并列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的,而第三种选择方式则是将清算与和解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两种并行方式,而重整则依附于清算或和解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选择适用。
    以上三种选择模式各有采用的国家。实行清算前置主义的好处是程序简洁明快,逻辑关系比较严谨,操作起来按部就班,不致发生混乱。,这种立法例有一个极大的弊端,这就是当事人启动、利用破产程序的条件较严,门槛过高。因为,申请清算与申请和解或申请重整的原因一体化,就使得和解或重整的难度加大。事实也是如此,既然债务人都到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严重地步而必须申请清算了,在此过程中要再转变为和解或重整,显然是极其困难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是不可能的。正因如此,各国在设定破产原因时,都采取了分别规定的方法,使和解的原因与重整的原因区别于清算的原因,并使和解原因和重整原因比清算原因来得宽缓。这样,当事人发动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就比发动清算程序容易得多。采用和解前置主义的国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当事人申请清算前,必须经过和解程序,只有和解不成再转变为清算程序。这种先和解后清算较之先清算后和解的立法模式,显然要科学、合理得多。,这种过分强调和解而力避清算的立法模式也有它的偏颇之处。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均不采用此种立法模式。之故,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第一种选择模式,无论是清算前置主义还是和解前置主义,均不可采。我们只能采取和解分离主义的立法模式。
    第二、第三两种选择模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均属和解分离王义的立法范畴。,相对来说,第三种选择模式比较科学,也更符合实际需要。因为,和解原因与重整原因并无区分的必要,它们均可界定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符合清算条件的也可以成为和解或重整的原因。既然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只有两种类别,那么,在逻辑上,破产立法仅需赋予当事人两种类别的程序选择权就足够了。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初,符合清算条件的,既可以申请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请和解程序;不符合清算条件,但符合和解或重整条件的,当事人只能申请和解程序。如果当事人需要启动重整程序的,则应先申请和解,再申请转化为重整程序。当事人之所以不得直接申请重整程序,原因就在于重整是以和解为前提条件的,当事人在申请和解程序后如果达不成和解协议,则重整程序无法进行。反过来,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无申请重整之意,和解程序就告终结。所以,重整程序是在和解程序之后才产生的一个概念。如果连和解的希望都没有,那么,立法还赋予当事人以独立的重整申请权又有何必要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将来制定的破产法在处理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关系问题上,宜采第三种立法模式。 诚心为你解答,给个好评吧亲,谢谢啦

    2、公司重组、破产重组与清算PPT(46张)

    以上回答有正确也有不正确,是因为大家对公司债券是个什么东东不太清楚,只是到网上去搜了一些定义。这些定义是正确的,没理解。
    (1)公司债券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一种债券。与以往传统的企业债券不同,企业债是由企业法人(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发行的,由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一种债券。
    (2)要想发行公司债,一定要有信用评级报告,而且必须是AA级以上。如果公司信用非常好,偿债能力很强,那么他可以发行不需要任何担保或者抵押的债券,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债券。
    (3)一般的公司为了成功发行,往往采用抵押或者担保的方式来提升公司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用资产抵押,那么这种债券就是你所说的抵押债券。如果公司找到一个信用等级很高的企业为他的债券担保,那么这就是你所说的担保债券。
    不知道这样是否你能明白?
    无担保无抵押的公司债--信用债券
    其他企业担保的公司债--担保债券
    用本公司资产抵押的公司债--抵押债券
    还有的可能既有担保又有资产抵押。

    3、南方证券的清算重组

    2005年8月1日,被证监会宣布关闭清算整整3个月之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与南方证券清算组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根据该协议,在承接央行87亿再贷款的前提下,建银投资以3.5亿元收购南方证券证券类资产,南方证券开始重组。
    事实上,早在建银投资接手南方证券证券类资产之前,国家开发银行、中信证券及兴业证券曾先后洽谈重组南方证券,但无果而终。即便在举行的南方证券证券类资产竞标会上,与建银投资共同参与竞拍的东方证券的出价高于建银投资,达5亿元,却被业界戏称为“陪衬者”。
    脱胎于原中国建设银行非商业银行资产的建银投资何以如此生猛呢?熟悉建行重组历程者均清楚,因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原中国建设银行非商业银行资产剥离组建建银投资,其股东为汇金公司,注册资本逾200亿,持有中金公司43.35%股权。任何一家券商均无此资金实力。而建银投资之所以低价胜出东方证券,更因其全部承接央行对南方证券87亿再贷款,建银投资须在20年内还清央行87亿再贷款。这意味着建银投资向南方证券注入87亿资金,以清偿南方证券债务。南方证券债务近250亿,建银投资亦将作为债权人参与南方证券破产清算。尽管建银投资不是优先债权人,但在南方证券所余资产清算中,应可获得部分清偿。
    2005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已批准建银投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100亿元。而建银投资有关人士则称,将在2005年二季度内分期分批发行总额为100亿元的金融债券,这100亿将是建银投资用于重组一批券商的真金白银。除南方证券外,建银投资还重组了华夏证券和中国科技证券等数家券商。
    建银投资董事长汪建熙曾称,建银投资将作为整合证券公司的一个平台,通过收购证券公司的资产,使其走上正轨。在阶段性持有后,将会寻求退出。这表明建银投资的财务投资者角色趋于明确,很可能在日后择机退出。
    2005年9月28日,在原南方证券的基础上重组形成的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宣布成立,南方证券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4、什么叫清算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1]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中文名

    • 破产重整

    • 外文名

    • re-habilitation

    • 依    据

    • 企业破产法

    • 属    性

    • 新引入的一项制度

    • 功    能

    • 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5、重组人白介素2的介绍

    中国共有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005年9月数据),其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开发区。去年9月,商务部发布了中国首个《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报告》(2005)。报告对2004年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了分析,并对它们的综合投资环境进行了评价。《报告》指出,33个设立时间较早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名依次是天津、广州、昆山、青岛、漕河泾、烟台、北京、大连、南京、杭州开发区;15个新批准的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排名依次是合肥、长沙、呼和浩特、郑州、成都、太原、西安、昆明、南昌、南宁、石河子、西宁、贵阳、银川、兰州开发区;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工业园区综合排名依次为苏州工业园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厦门海沧投资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每个开发区成立的时间和其他情况,可参考商务部网站http://.mof.gov./xglj/kaifaqu.shtml

    6、结算和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
    清算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结算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当前,大多数银行结算业务的完成主要通过两类账户一是银行间互相开立的代理账户,二是开立在央行、独立金融机构如银联、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

    7、什么是清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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