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条件(ipo条件及流程)

股票知识 2023-01-29 14:26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 A股上市是什么条件?
  • A股主板上市条件
  • 港股ipo条件是什么?和A股的区别?
  • A股上市条件有哪些
  • 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 A股上市一般的时间安排是怎么样
  • 中国股市什么时间开始的
  • 1、A股上市是什么条件?

    资产不低于3000万,联系盈利,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过改制辅导一年,最好营业额在一亿元以上.fazh.

    2、A股主板上市条件

    区分主板和中小板的巨大差别

    次新股的行情一般产生于震荡的常态行情中,在主流热点逐渐消失,新的主流热点没有形成之时,次新股行情往往成为维持市场人气的主要板块。目前,A股次新股主要在深圳中小板和上海主板上市。上市的背景、规模等因素决定了两者的巨大区别。

    中小板新股机会把握

    规律之一一般低于首日涨幅平均水平的次新股,在其后的表现中更有机会。操作中,一定注意那些首日涨幅偏低的股票,其机会要远大于其他个股。,虽然同属于中小板股票,但股本的差异仍然决定了首日涨幅的高度,比如在流通股本超过6000万股以上的5家中小板公司中,剔除中工国际其首日平均涨幅仅为59.38%,远低于4000万流通股本以下品种的水平。

    规律之二相对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而言,尽管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要大很多,但其总体也是偏小的,其流动性性比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好。对于大机构而言,其流动性是决定其投资的一个重要参数,而6000-8000万股的流通股本从后期炒作角度而言,无疑将更胜一筹。何况它们上市首日的定位要低于4000万股以下流通股本的品种,这类流通股本相对较大的中小板股票应该作为上市后期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品种。

    规律之三行业地位差异并不完全决定其后期走势,如远光软件、瑞泰科技等品种,尽管首日定位很高,但其后期走势无一例外地缓慢走低。但化工类股票中江山化工的首日涨幅较低,后期却成为中小板股票中涨幅最大的品种之一。其关键还在于低起点的股票往往蕴涵着价值低估,在表现相对一般的基础类行业中挖掘黑马是一个方向。

    主板次新股机会把握

    由于没有小流通股本的优势,主板上市的次新股上市定位拼的是基本面的好坏,其首日定位总体比较合理,特别在相对小流通股本的品种中容易跑出黑马。其市场机会在于第一,中国国航的破发是一种标志,其后大盘新股的发行节奏有所放慢,当市场环境改变时,此类“受委屈”的公司往往出现爆发性行情;第二,管理层有意让更多的好公司和大市值公司登陆内地股市,一来增加蓝筹数量,二来稳定大盘;第三,股指期货即将在年底正式推出,大盘蓝筹指标股必定会成为机构长期持有的筹码,短期内出现的稀缺性,使得这些股票具有了上涨动力。

    3、港股ipo条件是什么?和A股的区别?

    哦,港股安标的条件啊,相对来说比啊大陆的a股要啊严格一点啊,他们是要业绩的

    4、A股上市条件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香港港股上市有明确的要求和条件,拟上市企业需要达到相应要求。香港港股上市流程具体分为三个部分,是前期准备,需要委托中介结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中国律师、香港律师、内控顾问和评估师等);是尽职调查、材料准备与监管机构审批(尽职调查、审计、重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准备申报文件、申报及接受审核);是销售与发行(路演、发行、发行上市)。

    6、A股上市一般的时间安排是怎么样

    股票发行步骤
    一、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1.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2.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3.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二、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书前招股说明书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章的人员(发行人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必须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承销期开始前2~5个工作日,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申报材料的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及为股票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主承销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经中国证监会核对无误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分别进行签署,并声明已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及概要,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四、核查意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推荐文件中说明内核情况,填报核对表,并出具经主承销商内核小组成员签字的、对拟发行公司发行申请材料的核对意见。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经过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的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预计和测算。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概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句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律师应在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主承销商(辅导机构)对发行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在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辅导机构应出具辅导工作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政府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同意意见、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7、中国股市什么时间开始的

    我国的沪深股市是从一个地方股市发展而成为全国性的股市的。在1990年12月正式营业时,上市的股票数量只有为数很少的几只,其规模很小,且上市的股票基本上都是上海或深圳的本地股,如上海的老八股中只有一支是异地股票。在其后股市的发展中,由于缺乏战略性的考虑,造成了资金的扩容与股票的扩容不同步,特别是资金扩容,其速度远远快于股票扩容。在1991年至1996年的五年间,股票营业部从数十家扩展到现在的近3000家,入市资金从10多亿元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亿元,而上市公司却只从当年的近20家增加到现在的400多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300亿股。股市的供求关系极不平衡,这样就造成了股价在最初两年出现暴涨的局面。
    上海股市从1990年12月开始计点,1992年年底就上升到了780点,平均年涨幅达到179%;深圳股市从1991年4月开始计点,1992年底也涨到了241点,年均涨幅也有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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