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产生的差异(1股权等于多少原始股)
1、为什么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意图长期持有,亦即没有明确规划说什么时候出售、转让。递延所得税不能转回,确认了没意义。简单的说,就是实务中别这么处理太麻烦了。
2、会计与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异协调的文献综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具有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等特征。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
2.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参见第五节的内容。
3.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1.成本法。
(1)概念和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而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
(2)账务处理。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①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从而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校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该部分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时,应分别投资前投资后计算确认冲减投资和投资收益;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可按公式计算
②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 应冲减初始投
= -
投资收益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资成本的金额
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投资后至本年度末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本年度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公式中,前者小于后者,应将原已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2.权益法。
(1)概念及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2)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①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取得股权时,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年限的确定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没有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借差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初始成本低于应有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贷差,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
②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又分为
第一种情况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种情况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种情况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这里指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可以冲至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出现负数,但不能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
第三,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账面价值减为零的,或者减至投资成本(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
第四种情况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第五种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③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有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二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三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四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拨款转入其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五种情况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的各种原因按有关规定调整前期留存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生于投资前,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的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相应调整股权投资差额。
如果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则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第六种情况被投资单位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等时,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投资企业不需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只需记录增加的股份,不需作账务处理。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损溢。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长期投资减值的核算。为使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长期投资信息真实和公允,企业应定期对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般情况下,期末将企业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相反分录。处理长期投资时,应当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例9]A公司2000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 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万元,取得B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0年B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0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2001年B公司亏损损100万元。
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40 000
贷银行存款 240 000
2000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 000
200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50 000
二、税法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确定,参见第五节。
2.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参见上一节税法有关短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的第3、4、5条,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除非投资方企业转让或处置有关投资,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5.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在被投资方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资产时,除取得的股票股利外,投资方应按所获得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分配支付额。被投资单位为投资方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也作为“推定股利”。
6.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利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是投资转让所得性质,反之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7,股权投资差额不得摊销扣除。
8.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有哪些优势
如果能找到一家股权项目比较优质,启动IPO后那么他的获利就是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这题
长期持有不会,短期持有会
5、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
扩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份 百度百科-股权代持
6、代持股权有什么风险
7、代持股份是什么
目前,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比较多,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也很多。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对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就会产生如下的风险
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四是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准备或已经采取代持股方式运行的出资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根据所出资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业、法律规定、人员组成等相关情况,了解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及早做好准备,做到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