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圳正式出台文件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2月3日,了解到,2月2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适用范围是“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此前一晚,深圳住建局连发两条关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征求意见稿,即《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针对多地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近期蛋壳公寓爆雷风波是导火线。事实上,自2016年以来,住房租赁市场蓬勃发展,但甲醛房、租金贷、等事件频发,特别是部分轻资产型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高进低出”方式盲目扩大规模,将风险转嫁市场,更有甚者以住房租赁为工具,在短期内快速吸纳房租形成庞大资金池后卷款跑路,造成大批业主和租客利益受损。
关于此次北京政策管控,《通知》中有三个内容最关键,分别是第四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这三条管控分别指向三种资金租金、押金和租金贷资金。“对于租金来说,杜绝了‘长收短付’的现象,防范长租公寓企业赚‘差价’;
对于押金来说,既规定了押金只能收取1个月的水平,也明确了押金托管的概念;对于租金贷资金来说,此次政策并没有打压租金贷,规定此类资金不能直接支付给长租公寓。”
关于深圳的征求意见稿同样规定,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金贷款,需直接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该文件规定,将对租赁资金实行监管,监管范围和方式是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四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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