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借款合同纠纷,创新医疗及子公司建华医院被
12月16日,获悉,创新医疗(002173.SZ)发布公告,称因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建华支行”)起诉。
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具体事宜为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建华医院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建华医院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笔借款利率以加浮动幅度确定。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次性向建华医院支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原告己经履行完毕出借款项的合同义务。
2019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创新医疗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创新医疗为建华医院于2018年与原告的2,500万元借款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创新医疗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其同意原告扣划创新医疗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019年8月5日,原吿提示建华医院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到期不能归还,原告将把该笔贷款转入专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2.18计收利息,并对欠息计收复利。2019年8月9日及14日,建华医院告知原告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故,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根据借款合同向建华医院出具《贷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通知建华医院该笔借款于2019年8月15日提前到期,建华医院应立即还款。
2019年8月14日,原告分别向建华医院及创新医疗出具《扣收通知》及《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向建华医院送达,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创新医疗,并对电话录音进行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但建华医院未履行还款义务,创新医疗未履行保证责任。
,原告工行建华支行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将创新医疗及子公司建华医院起诉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工行建华支行请求判令被吿建华医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6.9万元;判令被吿建华医院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496.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逾期还款利息为2,340,659.13元;判令被告建华医院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对其应付利息(含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7.83%计收复利并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费用);判令被告创新医疗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创新医疗表示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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