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罚!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涉及11项违规
12月11日,获悉,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一则关于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红塔银行”)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红塔银行涉及基金销售业务11项违规
据悉,云南红塔银行前身为2006年5月26日开业的玉溪市商业银行。2015年,在引入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有实力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并向在册股东定向增发股份后,2015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批复同意玉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银行”。
此次监管主要源于2020年9月14日至16日,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对红塔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红塔银行存在对于个别基金销售培训情况无留痕;未建立年度监察稽核报告制度,未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对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察稽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等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红塔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显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显示,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基金销售监管趋严,年内多家银行被监管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简称“《规则》”),其中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2019年12月27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张家港行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据悉,江苏证监局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对张家港行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存在以下问题: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未在2016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4月3日,江苏证监局公告对无锡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据悉,江苏证监局对无锡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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