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融钰博胜被判支付海淘车剩余车款5
11月23日,获悉,A股公司融钰集团(002622.SZ)收到(2020)津0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6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淘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博胜公司”或“宁波融钰博胜”)在被告关联公司办公场所天津市西青区华苑智慧山数字文化园B座16楼签订了编号为RYBS201806001A的《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三种车型的进口汽车共计123台,总价款7992万元;被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预付款799.2万元,余款支付日不晚于交货日2018年10月3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购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及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关单、商检单等随车文件移交给被告,被告到宁波梅山港自行提取车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购车款的,应当按照未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每日的逾期利息;双方发生争议提交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被告仅于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700万元,到合同约定的全款最晚支付时间2018年10月31日,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收到全款前不交付合同车辆。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争议进行过多次沟通,期间,被告要求原告配合退回299.01万元,原告为尽快解决争议,于2019年12月9日转账299.01万元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尽快交齐剩余购车款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收到款项后至今仍然拒绝与原告协商,拒绝履行双方合同,被告无奈诉至法院。
海淘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购车款5591.01万元;依法判令被告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自2018年1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3月9日为1743.13万元)(两项诉讼共计7334.14万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融钰博胜公司反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编号为RYBS201806001A《汽车销售合同》;判令海淘车公司返还融钰博胜公司购车款24.01万元;反诉费由海淘车公司承担。
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津01民初472号,判决结果
1、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车款5591.01万元;
2、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支付全部购车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宁波梅梅山港自行提取车辆,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协助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提车事宜;
3、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发票、车辆的一致性证书、关单、商检单相关随车文件移交给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驳回宁波梅山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0.85万元,由宁波海淘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7091元,由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14万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6.18万元,由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融钰集团对此表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宁波融钰博胜准备递交上诉状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2020年6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宁波融钰博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宁波融钰博胜100%股权转让给北京盛元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双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实施完成后,宁波融钰博胜将不再属于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诉讼将不会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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