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生物收口头裁定笔录:原告浙商银行未按规
11月24日,获悉,A股公司【()、】(300313.SZ)收到法院撤诉通知。
天山生物于近日收到宁波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浙0291民初3423号”《口头裁定笔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因原告浙商银行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或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本案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大象广告、天山生物处理。此次裁定系口头裁定,记入笔录,与书面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不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书,视为当场送达。
诉讼事件回顾公司在收购大象广告后,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大象广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复利,并申请判令天山生物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经天山生物对该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的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司因诉讼保全导致的银行主要账户、资产被冻结以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等情形,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天山生物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向浙商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
天山生物对于此次撤诉表示,本裁定是对浙商银行起诉公司请求履行担保责任案件的撤诉,公司已履行担保责任,上述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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