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程序违规等,皖通科技被责令改正,时
11月20日,获悉,皖通科技(002331.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29号)、《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20]28号)。
公告显示,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于近日对皖通科技进行了专项检査。经査,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事项程序违规
皖通科技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上市公司与易增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皖通科技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2020年三季报披露违规
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皖通科技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三季报中披露无法对赛英科技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从实质重于形式看,皖通科技三季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皖通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皖通科技2020年10月15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求解除公司与易増辉之间的《关于成都赛英科技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易增辉配合办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上述协议涉及皖通科技注册资本变动,且其生效也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解除应属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而皖通科技对该可能导致上述协议解除的事项,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李臻作为皖通科技时任董事长,是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臻采取责令参加培训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举办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15日内提交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徽证监局根据《证券期货市场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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