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提起诉讼,此前诉

股票知识 2023-02-03 19:34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11月19日,获悉,【()、】(002606.SZ)公告称,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7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作为原告,以建湖县菲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迪贸易)、江苏浩弘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弘能源)、上海渠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渠乐)作为被告,就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事项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公告,2018年5月27日,大连电瓷与被告菲迪贸易签订合同编号为fd-dd-180527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大连电瓷从被告菲迪贸易处采购包括烧石粉、水曲柳、长石粉等原料在内的产品。

  2018年5月28日,大连电瓷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菲迪贸易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300万元。但在收到预付款之后,被告菲迪贸易并未按公司的要求交付货物。

  为维护合法权益,大连电瓷于2019年1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菲迪贸易所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并返还预付款2300万元及利息损失。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菲迪贸易答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经法院确认,该资金已通过被告浩弘能源最终全部转至被告上海渠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连电瓷提出的与被告菲迪贸易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且最终判决驳回了大连电瓷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该案相关经办人员离职,大连电瓷未能取得能够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新证据,但公司仍然没有放弃对本案新证据的搜集和查找,在进一步征询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被告菲迪贸易、浩弘能源在上述已生效判决案件中承认收取预付款不具有真实买卖合同依据,也不存在法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菲迪贸易将上述资金转账至被告浩弘能源,后浩弘能源最终转账到被告上海渠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结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新事实情况,公司特将菲迪贸易、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共同作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菲迪贸易返还原告大连电瓷不当得利23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至今按同期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共计248.19万元,顺延计至法院判决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浩弘能源、上海渠乐在230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菲迪贸易连带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菲迪贸易承担。

  大连电瓷表示,因本次诉讼尚未获立案受理,且未进入审理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公司根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全额计提。若该笔采购预付款项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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