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去九”国开证券转让营业部,受让方需满足
11月17日,获悉,昨日国开证券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旗下9家证券营业部资产及相关权益,按照净资产评估价值的7295.77万元平价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官网信息显示,国开证券目前共有10家营业部,此次转让9家之后中仅保留了北京珠市口东大街营业部1家。
在标的情况方面,国开证券披露,相关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具体转让范围为公司及相关客户,九家营业部除股票质押业务及开行集团协同客户、自有货币资金、交易席位以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对于依靠牌照经营的经纪业务来说,营业部的转让自然只能发生在同行之间。
国开证券为受让方列出了以下7条资格条件,包括国有背景、A类评级、资产水平等
1.意向受让方应当为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境内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的证券公司;
2.意向受让方在证监会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中须近三年均保持A级别及以上评价;
3.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机构,不接受联合体作为意向受让方联合竞买;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证监会监管要求
(1)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2)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3)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4)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收购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条件;
5.意向受让方亦应符合其相关所有监管机构等可能的资格条件要求;
6.意向受让方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400亿元,拥有证券营业部不低于50家;
7.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运用自有合法资金支付本次交易全部价款,不得以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支付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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