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收到《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
11月12日,获悉,A股公司ST康得(002450.SZ)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ST康得于2019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于2020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提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未能按期足额偿付利息的公告》,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提及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云民初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显示,改案将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根据粤03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显示
1、解除原告第一创业作为管理人的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被告ST康得中期票据形成的债券合同关系;
2、被告ST康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偿还中期票据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405.67万元(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自2018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
3、被告ST康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为97693.33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405.67万元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1‰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4、被告ST康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会农商聚金2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4448.92元;
5、驳回原告第一创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3万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1.53万元,由原告第一创业负担10117元,由被告ST康得负担30.52万元。
ST康得对此表示关于《民事裁定书》的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暂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关于《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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