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股东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召开临

股票知识 2023-02-03 19:34www.16816898.cn股票入门基础知识

  11月12日,获悉,A股公司恒泰艾普(300157.SZ)收到创业板关注函。

  2020年11月10日晚间,恒泰艾普直通披露《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恒泰艾普监事会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关于提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求。同日,恒泰艾普披露《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的公告》《关于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公告》称,恒泰艾普董事会对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因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足10%,不具备提要求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创业板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要求恒泰艾普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1.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向恒泰艾普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原因及背景,是否涉及具体提案以及提案内容。

  2.硕晟科技及李丽萍要求求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前是否已提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如是,恒泰艾普董事会是否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存在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的情形。

  3.关于恒泰艾普发布的《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的公告》《关于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部分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公告》,恒泰艾普董事会成员是否知情并认可,董事会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如是,要求报备各董事签署意见的相关文件。

  4.恒泰艾普认定本次监事会决议无效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5.恒泰艾普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同日,恒泰艾普披露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硕晟科技及其李丽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以及判决恒泰艾普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恒泰艾普表示,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事件起因为恒泰艾普于2020年8月24日14:00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当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中指出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故在达到5%以后买入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硕晟科技及其李丽萍认为在2020年8月5日增持恒泰艾普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已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完全适当的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法定情形,认为其享有的表决权是法定的固有权利,非经法定权利机关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和限制,认为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将其3578.56万股股票的表决权计入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的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恒泰艾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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