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科技涉诉:拖欠借款致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10月21日,获悉,新三板公司一火科技(871458.OC)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海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一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志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英、浙江一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姓名或名称姜志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姜志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石爱民、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据悉,被告姜志瑜系浙江一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告姜志琳为姜志瑜的妹妹。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3日,被告姜志瑜以其控股的被告浙江一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被告姜志琳作为被告姜志瑜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给被告,按每月1%计算利息;被告姜志琳及姜志瑜应在2018年农历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100万元给原告,余款在贷款到账一年之内还清;每月10号之前支付上月的利息;如违约则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姜志琳及姜志瑜还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违约导致原告催款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姜志琳及姜志瑜承担;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一致同意协议中载明的住所地为所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协议签订当日至2018年12月11日原告先后向被告姜志瑜银行账户汇入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姜志瑜及姜志琳将在原告处借到款用于被告浙江一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截止2020年8月20日,被告姜志瑜及姜志琳已偿还利息180余万元人民币,尚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526.42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拖欠利息26.42万元;
2、判令三被告从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为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司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之十七的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火科技表示,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但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合计冻结公司总金额24.47万元人民币,0.75美元。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若公司败诉,将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还对公司流动资金、日常经营收支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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