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富瑞华公司不良债权债务重组事项判决落幕,
9月11日,资本邦获悉,大控3(400078.OC)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判决书,对于长富瑞华公司不良债权事项,判决如下
1、被告长富瑞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达公司重组债务24,000万元;
2、被告长富瑞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达公司支付债务重组补偿金810万元;
3、被告长富瑞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114.86万元;
4、被告长富瑞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达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0至2020年3月16日止,以24,8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2001万元);
5、被告理海公司、海田公司、福华公司对上述1、2、3项及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2001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6、原告信达公司对被告长富瑞华公司持有的中国有色金属公司100%的股权及大通公司1.96%的股权在上述1、2、3、4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信达公司对被告福华公司持有的大通公司97.48%的股权,被告海田公司持有的北京中色金属公司100%的股权在上述1、2、3项及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200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被告新纪元公司、代威、大通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北京中色金属公司、西部矿业公司对上述1、2、3项及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2001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9、被告大控3对上述1、2、3项及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1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扣除已偿还的2001万元)中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0、被告新纪元公司、代威、大通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北京中色金属公司、西部矿业公司、大控3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富瑞华公司追偿;
11、驳回原告信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13年9月29日,西部矿业公司与信达公司、长富瑞华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公司以2.4亿元价格受让西部矿业公司对长富瑞华公司享有的不良债权2.4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到期后,长富瑞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
大控3主要产品和服务为多种金属矿业投资、开发及技术咨询;项目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产,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挂牌新三板。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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